二、鬼探头的赔偿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二)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有证据能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机动车有错要承担责任,即使你没错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郑州市民老王开车行驶时遭遇“鬼探头”,经过一公交站停靠的公交车时,突然从公交另一侧蹿出一辆电动车,老王躲避不及与电动车相撞,骑车行人腿部骨折。老王虽是正常行驶,在官司后仍为此赔付十几万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