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优躺侵权案落判 艺龙网公司赔偿7.5万加微博公开致歉(3)
红梅氏
因此,艺龙网公司认为其诉讼之外的主动道歉等同于法院判决赔礼道歉的观点不能成立。另外,赔礼道歉作为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一种具有承认错误、表示歉意并请求对方谅解的功能,是对被侵权人内心伤害的一种填补,赔礼道歉的效果难以量化。
本案中,艺龙网公司确实发布了含有致歉内容的微博,但在葛优不认可该致歉微博且坚持要求法院判决赔礼道歉的情况下,法院认为,上述致歉微博不能达到相应的致歉效果。故在艺龙网公司确实侵犯了葛优肖像权的情形下,一审法院判决艺龙网公司在其微博上公开发布致歉声明并无不当。
关于一审法院认定的赔偿数额是否过高,法院认为,关于经济损失部分,葛优作为著名演员具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其肖像已具有一定商业化利用价值,艺龙网公司对葛优肖像权的侵害,必然导致葛优肖像中包含的经济性利益受损。
一审法院综合考虑葛优的知名度、侵权微博的公开程度、艺龙网公司使用照片情况、主观过错程度以及可能造成的影响等因素,酌情确定艺龙网公司赔偿葛优经济损失的处理适当。
据此,北京一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