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处罚标准之四
盗梦者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经处罚不改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罚款;经两次以上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罚款。
十一、运输单位的车辆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经处罚不改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罚款;经两次以上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罚款。
十二、违反车辆停放、临时停车规定,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处二百元罚款。
十三、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处二千元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的;
(二)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十四、对非法安装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处一千元罚款。
十五、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处二千元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五)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六)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七)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严重交通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虽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但对在乡村道路上驾驶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拖拉机的,处二百元罚款。
十六、驾驶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的,分别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九十九条的规定,对驾驶人的罚款处罚,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超过规定时速的,处五十元罚款;
(二)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的,处二百元罚款;
(三)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处一千元罚款;
(四)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处二千元罚款。
十七、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对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汽车上道路行驶的,处二千元罚款;对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其他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二百元罚款。
十八、对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拒不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排除妨碍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二千元罚款。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颁布实施前,为规范全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执法活动,特制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处罚标准,自2004年5月1日起执行。
一、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行为,需要警告、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的,依法处罚。需要给予罚款处罚的,除《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八第一款、第一百条第三款、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的情形以外,按照本标准执行。
二、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的规定,对行人、乘车人处二十元罚款,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五十元罚款。
三、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对机动车驾驶人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处五十元罚款:
(一)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铁路道口时,未减速或者停车了望的;
(二)行经人行横道或者遇行人横过道路,未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的;
(三)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四)驾驶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的;
(五)摩托车搭乘不满12岁的未成年人或者轻便摩托车载人的;
(六)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停车了望的;
(七)行车时车门、车厢没有关好的;
(八)在驾驶室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安全驾驶的物品的;
(九)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
(十)向道路上抛撒物品的;
(十一)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
(十二)违反规定鸣喇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