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于家庭暴力含义界定所存在的问题与争论
借碍
相对于其他发达国家而言,对于家庭暴力的定义及相关问题界定上,我国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这也是这一话题在我国饱受正一的重要原因之一,今天,我们就来借鉴一下相关专家的意见,看看那些关于家暴的争议评论。
相对于其他发达国家而言,对于家庭暴力的定义及相关问题界定上,我国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这也是这一话题在我国饱受正一的重要原因之一,今天,我们就来借鉴一下相关专家的意见,看看那些关于家暴的争议评论。
1、我国学界对家庭暴力含义的争论
我国学界对家庭暴力的含义,也存在着相当大的争议。主要包括以下五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间一方侵犯他方人身,而造成他方人身伤害的行为。
第二种观点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间以武力或胁迫手段侵害弱者人身权利并对其肉体或精神造成一定损害的强暴行为;
第三种观点认为,家庭暴力包括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以及兄弟姐妹之间的殴打、虐待行为;
第四种观点认为,根据国家反家庭暴力形势,主张凡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生理的、精神的、性的暴力均纳入家庭暴力的范围。
第五种观点,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内部出现的侵犯他人人身、精神、性方面的强暴行为。
五种观点从不同的角度为大家诠释了家庭暴力的含义,对于小编而言,自己没有太多的发言权,那么我们就来看一下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
我国现行立法也对"家庭暴力"进行了定义,即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通过的《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该司法解释认为所谓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这一司法解释与我国所签署和承诺的《消除对妇女暴力宣言》等一些国际文书中对家庭暴力的界定有一定距离,它的局限性在于:(1) 将家庭暴力限制在"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的传统暴力行为的圈子内,由于其对家庭暴力行为界定范围较窄,在司法实践中不能涵盖实际生活中发生的各种暴力形式,排除了精神暴力、性暴力、经济控制、威胁恐吓等行为。(2)对所谓的"其他手段"未做说明。(3)对家庭成员的概念也未做界定。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婚姻法〉司法解释答记者问》中解释说: 家庭暴力"不仅局限于夫妻之间,家庭其他成员之间发生的暴力都包括在内"。言外之意家庭成员是指"生活一起"的夫妻及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近亲属。
解决家庭暴力最好的方法还是确立更好更完善的法律机制,将相关问题界定尽量明朗化,目前国内在这块还有很大的欠缺,希望有关部门多加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