溺水事故赔偿是如何规定的

枫叶羽

要想完全杜绝溺水事件的发生,最重要的还是从根源上解决问题,家长就要及时地教育孩子不应该下河塘游泳,学校也应该积极教育,下面跟着吱客安全网小编一起来溺水事故赔偿是如何规定的吧?

溺水事故赔偿是如何规定的

现在天气越来越炎热,有很多小孩子喜欢去下河洗澡或者是游泳溺水是谁都不愿意看到的事情,但是不怕一万就怕万一,每年总是有很多的小孩子下河游泳导致溺水,那溺水事故原因有哪些呢?初学游泳的人,由于技术掌握的不好,在水中一旦发生问题就手忙脚乱,导致呛水而造成溺水;。由于对水中的情况不熟悉,即使会游泳,也可能发生溺水事故。因为水中可能有暗桩、礁石、急流、旋涡、水草以及障碍物等都可能对游泳者造成伤害;由于潜水必须憋气,时间过长或过频会引起脑缺氧而出现头痛、头晕或出现休克等现象,下面一起来具体了解一下溺水事故赔偿是如何规定的吧?

在游泳池发生溺亡事故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如果游泳池提供服务存在缺陷,对溺水死亡存在过错的,应对损害的发生承担责任;如果溺亡人一方本身也存在过错的,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处理此类案件,主要涉及以下3个问题:

一、游泳池一方在主观上是否存有过错及其责任承担问题。

公共游泳场馆系人身危险多发区,国家有关管理机关颁布有相关的强制性经营、管理规章,对救生人员实施特殊许可证制度。被告必须取得游泳场馆营业许可证,并配备一定的救生人员和器械。

如果其在提供服务中存有疏忽管理的过错:比如,在游泳池的深、浅水区之间应当有标识及警告标志,特别是当游泳者进入深水区时,应当对游泳者游泳技能进行查验审核,以保障游泳者的安全;配备的救生员应当取得游泳救护人员上岗证等。如果在发生溺水时未能及时发现,未尽到救生员的注意义务。可以认定游泳池一方提供的消费服务中有瑕疵,应对溺水死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二、死者及其随行人员是否有过错的问题。

我国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死者,年事已高或身体有病,或在其未拥有经过专业化测试取得的深水游泳合格证的情况下,到具有高度危险的游泳池游泳,本应格外谨慎小心,这是其本身的注意义务。如果其违反游泳池管理规定,擅自决定进入深水区游泳,以致溺水死亡。如果其同行的随行人员没有尽到照顾义务,死者本人有责任,其随行人员也存在着疏于有效的帮助和监管的过错,因此,对损害结果,死者及其随行人员也应自行承担一定的责任。

三、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问题。

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在依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的相关规定,确认了赔偿责任和承担者后,在计算具体赔偿数额时,一方面要根据民法理论中的“填平原则”,判令侵权者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予以补偿;另一方面还要严格审核证据,减除原告方不合理或人为扩大的经济损失。对于合理的开支费用,应由双方按过错责任的比例予以承担;属于人为扩大的经济损失以及不合理的费用,理应由死者方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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