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详细!最高院关于交通事故30个问题的解析(五)

冷傲天

关于交法的解释很多朋友多少还是有些不明之处,这里吱客小编收集了最高法院对于多种交通事故案例的解析。由于篇幅问题,会分为多章讲述,感谢大家关注。

之前我们已经了解了车辆本身原因、他人原因造成事故以及保险公司的地位等有关法律的解析,本此要给大家分析的是由于驾驶员主观原因造成交通事故情况下的法律解析。

1、未购买交强险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该如何承担;

未购买交强险的机动车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该支持,投保义务人与实际侵权人不是同一个人的情况下,二者应该连带赔偿。

2、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保险公司享有向实际侵权人进行追偿的权利;

3、多辆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失的责任该如何承担?

这种情况下,如果损失超过各交强险限额之和的,由各交强险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损失未超过各交强险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按照比例进行分担。

4、醉酒、服用违禁品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醉酒、服用违禁品发生交通事故的,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保险公司享有向实际侵权人进行追偿的权利;

5、机动车逃逸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3条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