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丧葬习俗(7)

暮色年华

停柩

1、停柩

自古以来,殡期长短不一,停柩亦久暂不等,少则数天,多则数年、数十年,甚至数百年。

古代停柩视死者地位尊卑,有过专门规定。《礼记•玉制》曰:“天子七月而葬,诸侯五月而葬,大夫、士、庶人三月而葬。”但后人对此礼制并未认真遵行。泉俗旧时停枢,“至有终身不葬或累世不葬,或子孙衰替忘夫处所,遂弃捐不葬者。悖礼伤义,无过于此”。如前留府埕明朝的七部棺,至抗战胜利后才下葬,历时三百余年(参见《泉州人名录•留起春》);留府埕王姓,也有一部棺停了近百年始葬,被视为陋习。故早在明代,惠安知县叶春及即明令禁止,并采取对停枢逾年不葬者治罪的严厉措施。

解放后,停柩恶俗虽已基本消除,但暂停三天成为惯例,少数也有七天者。

柩一般停放在自家或祖厝大厅正中,置于“仙椅”(停柩之椅)上。若后辈、旁支,则停在厅的右边。旧社会的妾,无权停柩。夭折、恶疾的,例不停柩,殓后即葬。

如死者属高年或有地位的,子孙必于殓后停柩,晚上在棺旁铺草守夜,谓之“守棺脚”,至少首尾三天。

停柩的原因有四:

一是事起仓促,临时找地。虽有少数预作生圹的,但绝大多数必需死后才四出找寻坟地,花费时日。

二是子孙在外,等候奔丧。自古至今,泉人外出谋生者甚众,至远在海外,奔丧不易。

三是礼俗延属,民风使然。长辈一死,如不停柩而尽速下葬,乡里目为子孙不孝草草应付。迫于舆论,只好多方张罗,照例停柩,以塞众口。

四是惑于风水,想择佳穴。清•乾隆《晋江县志》云:“再世不葬,恬然安之,曰以俟卜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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