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龙族概况(2)

傅香子

与独龙族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在社会组织方面还存在父系氏族“尼勒”。由每个“尼勒”的近亲成员组成的家庭公社,大部分都分散在一片相邻近的地区内,自然地形成血缘村落。他们自称这种血缘村落为“克恩”。在独龙族社会内部有三种土地占有形式:一种是氏族或家族公共占有,集体垦种的土地;二是几户共同占有的土地;三是个体家庭占有的私有土地。土地占有形态以公共占有为主,因而在耕作形式上原始共耕比较突出。共耕有3种:一是土地的公社公有共耕制,是以家庭公社为单位;二是伙有共耕制,是由家庭公社的几户成员共同占有一块耕地;三是私有伙耕制,即土地是私有的,由私有土地的主人确定伙耕的时间,届时大家前来帮助伙干。

独龙族对待可食的野生植物(包括岩蜂)同对待耕地一样,看作是“克恩”的公有的天然食粮,“克恩”成员有采集权。一种是“克恩”共同占有的形态,共同占有的采集物则实行集体采集,采集物实行平均分配。但已产生由火塘或个体家庭单独占有的采集对象。收获后和春耕前是独龙族进行狩猎的季节。“克恩”中的公共猎场是主要的狩猎场所,各个“克恩”的猎场界限比较严格,禁止其他“克恩”的成员入内狩猎。。

至1949年7月解放时,独龙族家庭公社内部已经出现了私有财产。铁刀和铁器归每个灶塘直接占有,各个火塘独自饲养猪、鸡以及通过交换所得的黄牛等。每个火塘开始独自占有“隋移”(最早的个体耕地),各个火塘在自己占有的“隋移”里种植玉米和芋头,生产补充性的食粮。随着与外部交换的日益发展,特别是在交换中所获得的黄牛,已经成为家庭公社里每个火塘积蓄财富的手段。借牛者要用自己的女儿作抵押品。随着同外部交换的进一步发展,产生了用从异部落劫夺来的奴隶交换黄牛的现象。在林地,由于一些家庭长期占有土地并由其子孙继承,产生了早期的土地租借和抵押关系。一些成员一时无地,为解决当年所需的耕地,常以铁刀、鸡等物作为报酬向耕地多的成员租地。一些贫困的成员,为了获得生产工具和粮食,便以自己所占有的耕地去换取所需求的东西,从而产生了土地抵押,并开始廉价出卖土地。此外,粮食多的火塘或家庭为了多耕种土地,以粮食去雇工为自己劳动,因而产生了雇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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