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布时间: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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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规定,发卡企业不得与第三方支付机构、金融机构联名发行预付卡,不得发行在本集团或同一品牌连锁企业外使用的预付卡。集团控股企业不得发行或委托第三方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
办法指出,发卡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30日内向工商注册地的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此外,办法规定,发卡企业应对购卡人购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时间、地点、卡号、金额等信息进行逐笔登记。发卡企业应保存上述登记信息5年以上。
办法规定,单张记名卡资金限额为5000元(含),单张不记名卡资金限额为1000元(含)。
对单位一次性购卡(充值)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充值)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发卡企业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不得收取现金;同时应核对转出账户所有人和购卡人身份信息的一致性,并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 (中新网财经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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