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现代融资租赁一个最显著的特点就是税收优惠,如果没有政府的税收优惠等一系列扶持政策,各国的融资租赁业就不会有如此快速的
现代融资租赁一个最显著的特点就是税收优惠,如果没有政府的税收优惠等一系列扶持政策,各国的融资租赁业就不会有如此快速的发展。因此“营改增”对融资租赁行业的影响,既在考验着我国的税收制度,也在考验着整个融资租赁市场的统一性和适应性。
日前,全国政协委员、银监会副主席蔡鄂生就融资租赁行业的财税问题提交提案,希望有关部门继续推动解决、促进融资租赁行业健康发展。
记者了解到,自去年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以下简称“营改增”)推广以来,许多融资租赁行业人士已经多次与相关部门就此进行沟通,但未见成效。“营改增”到底触动了融资租赁的哪根神经?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问题?
融资租赁行业人士对“营改增”如此敏感,核心还是融资租赁被列入“营改增”试点以后,税负增加的问题。一份资料显示:从最早试点的上海来看,“营改增”使多数试点行业和企业税负减轻明显。但对融资租赁业而言,税负较营业税则大幅增加。主要原因在于融资租赁业营业税按差额纳税,即有形动产价款和相应的银行利息扣减后再纳税,税率为5%。而“营改增”后,税基未变,税率则由5%提高到17%,直接提高了12个百分点,税负比营业税增加了近3倍。去年国内9家金融租赁公司2012年实际税收入库营业税6.87亿元,若按增值税模拟测算,缴税金额约为19.95亿元。大幅增加的税负,租赁公司自身难以化解承受,转移给下游承租企业,则将势必导致企业只能放弃融资租赁方式,从而给融资租赁业的未来发展蒙上阴影。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工作委员会专职常务副会长屈延凯等人士在调研后形成的一份报告中也表明,“营改增”后,融资租赁公司售后回租业务利润被稀释甚至毫无利润可言、直租业务利润水平下降。此外,融资租赁业务周期比较长,一般多于3年。在直租业务占比高的融资租赁公司,前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一般都有大额进项税额,无需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税费缴纳都集中在租赁期末,即2015年之后,而2015年我国很可能将取消营业税,所以企业担心届时将不再存在财政扶持资金了,流转税增加的部分享受不到优惠。
目前对于“营改增”对融资租赁行业的影响,已经从企业沟通上升到了“两会”代表委员提案层面。但事实上,“营改增”政策的实施也是一步一步展开的。2012年1月1日,在上海试点“营改增”新政,2012年9月1日起逐渐在北京、江苏、安徽、福建、广东等地展开。为什么在上海试点过程中没有发现这样的问题?
此次“营改增”试点推广后,人们议论最多的就是这样两个问题:增值税发票开具的方式和即征即退起点3%的基数问题。有业内人士曾表示,在上海地区,做回租业务是按租息(租赁公司的利息收入)开票(开具增值税发票);做直租业务可以一次性开票;即征即退的分母是租息,而不是租息减去财务利息支出。可能上海市各个区针对不同的融资租赁公司反映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把一些问题化解了。在这个背景下,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没有看出有什么问题。此外,对于即征即退起点3%基数如何确定的问题,上海市的做法分母有的按息差(租息减去财务利息支出),有的按租息,每个地区有差异。北京市要求分母是本金加上租息,这就意味着原来按照5%交税,现在按照17%交税不给退税,结果就是融资租赁公司的税负增加。
同时也有人士进一步解释,目前我国很多地区对于融资租赁业务的政策是不同的,在税收的征收上也有差异,比如上海国税和地税没分家,在税收的具体操作上更容易统一,但在其他地区则比较困难。此外,不同地区对于融资租赁的优惠政策也不相同,这样就造成了“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后,不同地区融资租赁企业难以适应的现象。此外,虽然同为融资租赁行业,但却各具不同业务特点,不同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承担的流转税负存在较大差异。同一融资租赁行为可能适用完全不同的纳税方式。如果是租赁货物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的融资租赁行为,经相关部门批准有资质的融资租赁公司虽然缴纳的是营业税,但实际上仅是对租赁服务增值部分按5%税率缴纳营业税,而不具有资质的租赁公司必须按租赁额全额的5%缴纳营业税,后者税负明显偏高;如果是租赁货物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的融资租赁行为,其增值额是按17%缴纳增值税,有资质的融资租赁公司按增值额5%缴纳营业税,当承租方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不缴纳增值税的行业,由于不具有资质的融资租赁公司其所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承租方无法抵扣,有可能使融资租赁公司不得不承担该业务的增值税款,从而提高其流转税税负。这种各地政策不一致、同一行业内不同资质企业享受的政策不同,实际上也是“营改增”试点推广以后触发的行业老问题之一。
另外的一个问题就是,此次“营改增”试点推广后,许多融资租赁行业的人士呼吁将融资租赁列为金融行业,这就可以很好地解决税收增加的问题。事实上可以说,目前融资租赁行业所从事的,实质上是一种金融行为。但是目前的融资租赁公司有三类,其业务实质都是金融服务,却由银监会和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分别审批和监管,适用政策也有所不同,这样就涉及融资租赁行业应如何定位的问题。这也是“营改增”试点推广后触发的融资租赁行业的又一个老问题。
虽然“营改增”试点推广后融资租赁企业对于税收增加反应强烈,但也有不同的声音。有人士表示,“营改增”后,由于企业租入设备能同样抵扣17%增值税,市场需求大大激活,一些企业提出税负有所增加,呼吁采取相关措施,进一步促进该行业的快速发展,无非是希望政府能再给更多的支持而已。现代融资租赁一个最显著的特点就是税收优惠,如果没有政府的税收优惠等一系列扶持政策,各国的融资租赁业就不会有如此快速的发展。因此“营改增”对融资租赁行业的影响,既在考验着我国的税收制度,也在考验着整个融资租赁市场的统一性和适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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