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8日,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人民币兑美元交易价浮动幅度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9号),宣布自5月21日起将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人民币兑美元交易价日浮动幅度由千分之三扩大至千分之五。
8月2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开展境内个人直接投资境外证券市场试点的批复》(汇复[2007]276号),研究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展境内个人直接对外证券投资业务试点。
9月29日,发布《远期利率协议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20号),推出远期利率协议业务。
2008年
1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8〕13号),在利率、期限、项目资本金方面做出特殊规定,以引导有关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支持政府主导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进一步发挥金融机构在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方面的作用。
8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 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银发[2008]238号),进一步改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
2009年
7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公告〔2009〕第10号,公布实施《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规范试点企业和商业银行的行为,防范相关业务风险,以促进贸易便利化,保障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7月3日,为贯彻落实《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印发《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9〕212号)。
7月13日,为明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中有关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事宜,便于试点企业和银行办理相关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中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事宜的通知》(汇综发〔2009〕90号)。
2010年
3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银发[2010]79号),加强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的管理,保障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安全、稳定、有效运行,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操作和使用。
6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了《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186号),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范围,增加国内试点地区,不再限制境外地域,试点业务范围扩展到货物贸易之外的其他经常项目结算,以进一步满足企业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实际需求,发挥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积极作用。
9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发〔2010〕249号),明确境外机构可申请在银行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用于依法开展的各项跨境人民币业务,该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
2011年
2011年初,中国人民银行引入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机制,构建宏观审慎政策框架。
8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五部委发布《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的通知》(银发[2011]203号),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内地域范围扩大至全国。
10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23号),明确银行可按照相关规定为境外投资者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
11月,四省(市)开展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上海市、广东省、浙江省和深圳市政府分别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71亿元、69亿元、67亿元和22亿元。
2012年
4月14日,为顺应外汇市场发展的要求,增强人民币汇率双向浮动弹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2]第4号,决定自2012年4月16日起将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人民币兑美元交易价浮动幅度由千分之五扩大至百分之一。
5月31日,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重启发行。
11月13日,经国务院批准,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投资额度增加2000亿元人民币,RQFII投资额度累计达到2700亿元人民币。
12月11日,根据《海峡两岸货币清算合作备忘录》相关内容,经过评审,中国人民银行决定授权中国银行台北分行担任台湾人民币业务清算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2]第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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