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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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保险业并购重组风潮的历史回顾
世界保险业的并购之风发端于20世纪80年代,90年代后日益加剧,它实际上是在近代企业并购风潮的大背景下发生的。在金融全球化的浪潮下,随着管制的放松、信息技术的进步以及企业内控制度的完备,越来越多的保险企业选择了并购重组的道路,并开始进入其他金融领域,打破了传统的行业界限,且涉及金额空前扩大。据资料统计,1996年,全球有382家保险公司进行了并购重组,总金额达到410亿美元,1997-2001年的5年间,全球保险业的并购达5114宗,涉及金额达1100亿美元。
在欧洲及北美,首先值得关注的是直接保险领域的并购重组。1996年太阳联合保险公司与皇家保险公司宣布合并,形成市值132.67亿美元的皇家太阳联合保险公司,一跃成为英国当时最大的综合保险公司。同年,法国巴黎联合保险集团(UAP)与安盛保险集团(AXA)宣布实施合并计划,新集团管辖资产达22950亿法郎,成为世界上最大的资产管理者。其次,再保险和保险中介领域也多次发生并购重组事件,例如美国的通用再保险公司收购德国科隆再保险公司不久,就被美国著名财团BERKSHIRE HATHWAY INC所并购,这次并购在两公司间涉及560亿美元资金以及市值1200亿美元股票。欧美的并购重组风潮还使保险资本和银行资本相互渗透,从1991年荷兰国民保险公司与邮政银行集团合并成立欧洲第一家综合性集团ING,到瑞士苏塞信贷集团购并丰泰保险公司,每一次都缔造出一个巨大的金融公司。
作为保险大国的日本,为适应金融国际化、自由化的发展需要,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对金融保险体制进行了根本改革,加速了保险业的并购和重组,主要采取国内保险公司合并、相互保险公司向股份保险公司的机制转变、引进国外的资金和经营管理方式来刺激日落西山的日本保险业。著名的案例有三井海上与住友海上火灾保险公司于2001年进行的合并,合并后总资产达5.73万亿日元,成为日本最大的损害保险公司;日本生命保险公司把同和海上火灾保险公司收于阵下;1999年1月法国的阿克萨保险公司出资2000亿日元,通过持股,将日本团体生命保险公司子公司化公司等。
世界保险业并购重组的背景分析及其特点
一、保险业并购重组风潮的国际背景
1、保险业并购重组的基本动机:规模经济、市场压力与客户的需要。首先,从经济学研究中我们知道,在企业业务达到一定的规模时,企业的成本和费用都会降低,利润水平会上升。根据这个原理,保险企业并购重组的目的正是为了使双方都达到一定的规模,从而使双方的成本与费用支出都大大降低,利润水平相对上升,抗风险能力增强,市场承保与承受能力增加。其次,在激烈的市场竞争压力之下,并购重组是改善产品结构,实现产品结构优化的重要途径。第三,保险业作为一种金融服务行业,面对市场上客户要求多样化的趋势,也势必拓展其服务领域,而实现服务多样化的捷径之一就是并购重组。此外,进入新地区和跨行业经营的需要也构成了保险业并购重组的动机。
2、保险业并购重组的国际经济环境: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加深和金融自由化的发展。20世纪末世界经济发展中的最重大事件就是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这一发展不仅标志着一个规范化、法制化的世界市场的形成,而且标志着世界贸易自由化程度也达到了一个新的阶段。商业保险公司面对的不再是一个狭小的国内市场,而是一个世界大舞台,面临的竞争对手不再是本国的业务同行,而是国际金融巨人——超级金融机构,而购并重组就成为了增加实力、扩大规模、进军国际市场的现实选择。同时,全球性的金融自由化也使保险业的购并重组成为一种历史的必然。因为保险业不仅需要从内部加强经营管理,拓展市场,还要通过购并重组来扩大规模,开展新的保险业务,进入新的市场,增加盈利,提高竞争力,适应和调整金融自由化的要求。
3、保险业并购重组的技术条件:高新技术的发展及广泛应用。现代科技特别是电脑、电讯技术和电子信息处理技术的高度发展和广泛应用对保险业规模扩张的意义在于:改变了保险市场的运作方式以及保险公司与客户的传统对应关系,使得集中统一的跨地区甚至跨国界的保险业务如同在一个城市那样方便,资金可以迅速在全球流动,改变了资本流动的时间和地区概念,把不同时区的保险市场连接在一起。比较而言,保险公司的规模越大,电脑信息装备的相对成本越低,采用最新电子技术的能力越强,用电子信息化处理取代人工作业的范围就越大,竞争力就越强,先进技术和基础设备的效率作用发挥越充分,因此,减少建立庞大复杂电脑系统的单位成本、扩大保险规模经济的临界边界的目的为保险业的合并重组提供了强大的动力。从这个意义上讲,高新技术尤其是信息技术促进了世界保险业的并购重组。
4、世界保险业并购重组的制度背景:法律制度的变化及管制的放松。保险业并购重组实际上也是产权交易的过程,这除了要求一个健全的市场和市场体系、明晰的产权制度之外,还需要完善的法律规范和社会保障。为了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提高金融行业的竞争力,西方国家开始逐步拆除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限制。例如,20世纪70年代以后,英国政府放松了对金融业管制,并于1997年成立了金融监管服务局(FSA),负责所有金融机构和市场的审慎监管和日常监管,开始正式实行全能型的混业经营模式。美国国会在1999年1日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法案》,废止了实行66年之久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结束了美国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分业经营的历史,开始了金融业的新发展。加拿大、荷兰、日本等国家均于20世纪90年代末期逐渐取消了有关限制性的法规,允许大型复合金融机构的建立。上述法律法规的变化及金融管制的放松对金融保险业的发展影响是相当深远的,1998年,欧洲100%的银行都涉足保险市场,其中46%的银行成立了其独资的银行保险子公司,31%与保险公司签有协议,而美国也有4088家银行正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与自发性管理不同,法治对于整个金融市场安全高效运做的贡献就在于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为广大市场参与者提供了一个相对稳定的预期,使得交易主体能够有效估计行为后果。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保险业的并购重组与相应法律体系的完善也是密不可分的。
二、保险业并购重组的新情况和新特点
1、生产和经营规模越来越大,强强联合层出不穷。世界经济一体化发展,全球市场形成,贸易壁垒逐渐消除,企业并购重组开始走上“强强联合”之路。同时,各国对反托拉斯法也有修改,使得“强强联合”得以实现,甚至出现了一些经营范围覆盖金融各领域的超级企业集团。
2、跨行业并购重组屡见不鲜,日益成为新的热点。全球范围内兴起的放松金融管制浪潮打破了传统的专业化经营限制,为保险业的跨行业并购提供了可能性。1983-1997年间美国国内,银行业与证券业间并购活动涉及金额达240亿美元,保险业与证券业间并购活动涉及金额达410亿美元。最为著名的是1998年4月美国花旗银行与旅行者集团的合并。
3、保险金融化逐渐成为保险业的国际趋势。主要表现在:保险业职能发生了变化,由一个简单地履行赔付功能的行业,演变为既有补偿职能又具有重要融资职能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投资部成为保险业特别是寿险业的核心部门,如日本寿险投资在该国金融市场上资金实力已超过城市银行而居第一;发达国家的保险公司向银行、证券部门渗透,两者由原先的各自平行发展,转为相互渗透、相互融合;现代保险经营方式不断创新,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手段由传统的再保险转向将巨灾风险证券化,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保险期货和巨灾债券。
4、并购策略转向主动合作和自然重组。20世纪90年代以后出现的全球保险业并购重组,更多地采取出于战略动机开展的并购和联盟活动。这种并购基于互惠互利、资源共享的原则,强调主动接触、充分酝酿、积极协商,以共同开发产品、扩张营销渠道、处理信息效率化的方式达到优势互补、共同发展、拓宽业务的目的。 如美国MBIA-AMBAC international与日本安田、三井海上火灾保险公司进行策略联盟,提供日本签单公司及投资人财务保证保险保障。
中国保险业并购重组的策略选择
面对世界保险业并购重组的趋势,我国保险业应该未雨绸缪,顺应世界潮流和金融业内在的特点,站在国际战略的高度,在正确判断世界经济新结构与未来趋势的基础上,制定自己并购重组的发展战略。
一、中国保险业实现并购重组和跨行业合作的可行性分析
1、加入WTO后,多元化的保险市场组织体系逐渐形成为我国保险业并购重组机制的建立奠定了微观基础。2002年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第一年,也是保险市场对外开放步伐最快的一年,共批准6家外国保险公司进入我国市场,批准16个外资保险公司营业机构正式开业,扩大了对外开放的区域。截止2002年,我国已有47家保险公司,包括4家国有独资公司、15家股份制公司、11家中外合资公司和17家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多元化的金融保险机构组织体系逐步建立,市场主体的增多和日趋成熟必然会带来市场经济的优胜劣汰,竞争的压力将促使保险企业的改善经营水平,提高核心竞争力,也可能使少数偿付能力不足的企业面临被兼并收购或被监管当局接管的命运,建立中国保险业购并重组机制成为可能。
2、国外保险业与中国银行业进行的合作实践为金融行业间进一步的合作提供了有益的经验。例如,美国国际集团(AIG)与中国银行早在2000年10月27日就签署了全面业务合作协议,也就是美国国际集团在华保险金融机构——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和美亚保险公司与中国银行开展全面业务合作,通过网站互通、发行联名卡等手段来实现资源的共享,为双方客户提供一系列综合金融服务。加入WTO后,结成战略联盟的双方在以往成功合作的基础上签订全面合作协议,建立适应市场竞争机制的合作关系,有助于为进一步拓展跨行业合作的空间做出尝试。
3、中国金融保险管制的逐步调整为银保合作提供了现实可能性。银行、保险和证券业的相互渗透与合作是经济全球化、金融自由化不断发展的必然产物,中国保险业不可能长时间地为违背这一潮流。目前我国实行金融分业经营,可以防止金融风险交叉传染,有利于专业化水平。但这一政策具有阶段性,从将来融入世界金融市场考虑,当局鼓励金融机构相互营销、共享网络和客户资源;保险公司为消费信贷、按揭贷款等提供保险服务;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可通过拆借、债券回购、国债买卖等方式融通资金,提高双方资金的流通性和收益等。
4、逐步实现保险业的并购重组有助于维护保险业的稳健运行。目前的保险法明确规定:破产公司的业务由其他保险公司接收。这不免带有某种强制性的行政色彩,可能会给政府和接受企业造成债务压力,也可能使保险公司滋生一种依赖心理。如果建立起保险业间良性的并购重组机制则将有助于化解此类风险,保障保险业的稳健运行。例如并购重组后,新公司会利用其资金、管理及客户等自身优势,挖掘危机公司的生存价值,减少危机公司对政府和其他企业的负担,同时切断了保险企业倒闭所造成的多米诺骨牌效应链条。
二、我国保险业并购重组机制的发展思路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今天,参照世界保险业尤其是发达国家保险业并购重组的经验,结合中国保险业具体情况,笔者试图对中国保险业并购重组提出自己的设想。
1、实施管理和服务的创新战略,培育和规范现代保险企业。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与较强的抗风险能力是保险并购的先决条件,这要求保险企业必须加大技术创新力度,提高产品的高服务附加值和多样化,保险产品的统括创新和国际匹配是保险企业做大做强的先行步骤。保险企业必须建立起民主科学的决策机制、高效有序的运行机制、严格规范的监督约束机制,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提高经营管理效率;保险监管机构要充分创造条件推动保险业发展的同时,加强对保险企业的市场行为监管,因为时值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时期,不论以何种方式改革都势必对社会经济带来冲击,在金融秩序形成初期,必须避免不法机构利用法律的交替和缺失扰乱保险市场秩序,造成潜在的保险风险。
2、推动保险公司早日上市,建立保险业并购的资本市场基础。通过在资本市场上市来筹集资本是国际上保险企业筹资的重要手段,上市公司是一种较为理想的保险组织形态,它能实现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的分离,保证管理者不仅向股东也必须向社会和保户负责,同时信息更加公开,更有利于政府的监管。上市筹资是中国保险公司充实资本、改善经营机制,实现购并重组产业优化的重要途径,并且可以解决资本不足的问题,有助于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健全和完善,从而使并购活动在一个有效、信息畅通的市场上公平合理的进行,也有利于通过股权形式实现并购重组。目前,新华人寿、平安人寿等保险公司都在积极筹备上市。
3、适时修改有关法律法规,完善我国保险业并购的法律保障体系。保险并购重组涉及面广、综合性强、政策灵敏度高,迫切需要有保障其规范运作的法律法规。要按照WTO基本原则和《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规定,按照废止、失效和有效3个层次全面清理现行的金融法律和规章,在金融理论设计和立法主旨方面实现突破性进展,制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法律制度,建立适应金融证券保险业发展、联合、兼并和重组需要的法律规范。要适时对一些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关于并购重组的限制性条款进行修改,为保险业并购重组扫清政策障碍。改善财务透明度及税收环境,对相关的会计及税收法规进行调整。此外,还要从充足偿付能力、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利率市场化等方面研究制定有关政策,形成比较完善的保险法律体系,实现“依法治业”。
4、科学规划进行制度创新,加快我国保险业市场化进程。目前,我国保险业还不具备大规模、完全意义上的并购所需要的内外部条件,因此应先做好基础性的工作,积极稳妥的推进战略意义上的保险并购。一是要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和论证,对保险业并购的方案、方式、内容、步骤、原则和目标等进行合理规划。二是鼓励保险机构建立战略联盟,在非产权和资本层面开展业务合作,共同研发新产品,共享营销和客户资源,通过行业间的研讨和合作,针对相关性较高的险种共同进行损失研究,共享历史数据,在节约成本的同时使保险产品开发建立在更精确的费率评估和预测的基础之上。三是支持保险机构进行股份制改革和内部机构重组,适应金融市场的变化和公司战略的要求,恰当应用U型的功能组织、H型控股公司、M型多事业部等新型组织结构提高自身竞争力。四是按照改进治理结构、专业化和分散风险的要求,推动内设投资部门(中心)分立为集团公司控股下的投资公司,或建立资产管理公司,逐步实现保险投资向主动型、操作型和专业化方向发展,提高保险投资效率。五是尝试利用有限合伙公司的企业形式,解决投资人和管理人的激励约束问题,并将管理岗位与技术岗位分离,优化决策效能。
5、通过购并谋求协同效应,培育建立具有竞争力的大型金融保险集团。在保险市场竞争不断加强的大趋势下,垄断竞争是其必然结果。在政府部门的有意识的扶持下,使资本规模大、在竞争中具比较优势的保险公司扎根国内,放眼海外尝试国际购并扩张,参股有潜质的工商企业,迅速的进行资本积累,吞并小企业,联合其他企业,形成民族保险业的航空母舰,与外资保险业抗衡;使新兴的股份制保险公司通过走并购重组的路子,获得与其经营能力相匹配的经营规模,充分利用广阔的成长空间形成我国保险行业最庞大的生力军;使传统意义上的保险公司在继续开拓传统业务的同时,向银行、证券、投资理财等多领域发展,通过合作并购,形成金融集团,走向综合化和全能化,迎接海外实行混业经营的金融集团的挑战。
6、规范保险业并购重组的政府行为,整合中国金融监管体系。保险业并购是市场行为,必须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客观要求,但在我国特定的历史条件下,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和推动。政府监管要保障保险并购重组的合理和高效,避免对有严重问题保险公司的政府保护,正确把握并购重组的客观标准,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一个平等竞争的平台。要建立金融风险预警指标体系,银行、证券和保险监管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和信息交流,及时界定交叉业务的监管责任,解决分业监管中的政策协调问题,联合研究重大问题,整合完善中国金融监管体系。在对跨国并购的监管中,政府有关监管部门须加强和国外保险监管机构等部门的合作交流,保持密切联系,沟通监管信息,提高国际保险并购的监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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