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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专家:潘家永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教授,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出差适逢双休日,单位应支付加班费吗?
Q:我是一家公司的技术员,上个月受公司指派出差半个多月,包括两个双休日。这个月发工资时,我发现公司并没有支付双休日四天的加班费。但公司认为出差在外的双休日没有加班费,该项费用已包含在出差补贴里了。公司的解释并不能令我满意。请问,单位应否向双休日出差在外的员工支付加班费? 钱先生
A:出差补贴和加班费是两个概念,不能因支付了出差补贴而拒绝支付加班费。出差补贴是基于工作地点变化、日常工作被打乱、精神压力较大而支付给员工的补贴;加班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达成一致,要求职工在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从事工作;加班费即加班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的额外工作时间的报酬,是对劳动者休假损失的补偿。因此出差在外适逢双休日,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加班费,要区别对待。
第一,若该双休日劳动者提供了劳动,则用人单位要么安排补休,要么支付加班费。根据《劳动法》第 44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第二,若该双休日劳动者并未提供劳动,而是处于休息状态,尽管在出差地休息的质量与在居住地休息有所不同,但毕竟未为单位创造任何效益,且单位已经发给了出差补贴,因此该双休日不算加班,用人单位不需要另外支付加班费。
用人单位无权单方制定、修改规章制度
Q:我毕业后进入一家外资企业,对工资还算满意,但公司苛刻的规章制度让我受不了,如规定“工作期间聊天扣 50元”、“迟到一次罚 100元”、“上厕所不能超过 5分钟”等等。这些规定都是老板独自制定的,职工根本没有参与权和发言权。我经常是一个月被扣掉几百元的工资,每当找老板理论时,老板的回答都是:“公司是我的,我有权这样做,你可以走人。 ”请问,企业这样做对吗? 冯先生
A:制定和修改劳动规章制度,是劳资双方的事情,而不仅仅是企业的权利。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4条的规定,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时负有如下义务:①规章制度的内容要合法,不能与法律法规、社会公德等相违背;②规章制度要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即必须要经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至少是职工代表同意;③平等协商的内容是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事项。
根据上述规定,你老板单方制定规章制度的做法是违法的,而且所制定的规章制度的内容也不合法。对此,你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据《劳动合同法》第 82条的规定,责令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如果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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