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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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前章小姐从某外语学院毕业后,被广州一家培训机构录用了。培训机构安排章小姐担任外语课程讲师。章小姐工作中大部分时间是在培训地点,在各期培训班的间隙,培训机构安排章小姐回到培训机构的办公场所作接待咨询、学员回访、培训统计、课程设计等工作,培训机构按月向章小姐发放底薪和奖金。
然而好景不长,近日这家培训机构突然换了领导,随后有几个员工遭到了解聘,章小姐就位列其中。章小姐找到公司领导,索要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公司领导却表示:“我们培训机构跟你是劳务关系,哪有什么‘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章小姐一直认为自己和培训机构之间是劳动关系。她感到非常气愤,只好申请劳动仲裁。章小姐虽然与培训机构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她保存了单位发放的工作证、工作服、出入证、课程安排表、考勤表,以及历次工资发放时候的工资条。最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章小姐与该培训机构之间建立的是劳动关系,裁定该培训机构向章小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并非只有到单位打卡才是上班
一提到“上班”,大家往往想到的是劳动者到用人单位上班。而本案中章小姐的工作是培训,她有可能长时间在培训地点上班,有时候甚至是单独面对培训学员,但是这些情形,都不能否认她是在履行培训机构安排的工作职责。她授课的时间是培训机构确定的,课程的内容和进度也是培训机构确定的,培训机构向她发放工资。从这些情况分析可以得出“章小姐与培训机构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的结论。
根据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是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保留好工作证以备举证之需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相关文件的规定,对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是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是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是考勤记录;五是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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