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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专家:潘家永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教授,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高女士是一名焊接工,在怀孕期间没有要求调换工种。产假期满后,高女士考虑到身体发胖等健康原因,要求单位予以调换工作,可被单位以人手少、安排不开等为由而拒绝。出于无奈,高女士提出辞职。厂方批准了高女士的辞职报告,可在办理有关辞职事宜时,厂方以解除劳动合同是高女士自己主动提出为由,不给予经济补偿。
【困惑】劳动者无奈自动辞职,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呢?
【支招】我国《劳动法》第 63条明确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 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劳动时间和夜班劳动。根据《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 6条和第7条的规定,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属于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而不属于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因此,从事焊接作业的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有权要求调换工作。高女士是在产假期满后提出的,厂方予以拒绝并不违反国家规定,不是故意刁难。在这种情况下,高女士自动辞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4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用向她支付经济补偿。
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哺乳女工提供劳动保护,安排哺乳女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夜班劳动,则是违法行为,由此而导致哺乳女工自动辞职的,用人单位是存在过错的。对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38条第 1款第 1项“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第 46第1款第 1项“劳动者依照本法第 38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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