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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8年劳动合同法出台以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吸引了众多用人单位关注。时至今日,距离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已有两年,随着越来越多的劳动者进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阶段,当初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出现的担忧开始逐渐转化为实际问题。面对在本单位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或者是已经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企业HR应该如何应对和处理双方之间即将成立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
为此,英才网联旗下医**英才网举办了题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管理的实务操作”的主题沙龙,邀请北京市天沐律师事务所法学和人力资源管理双学士张涛律师,与到场的医**行业HR们共同探讨类似纠纷的处理办法。
正确理解“满十年”的认定条件
张律师举例,李某于1995年10月到某化学公司工作,担任库管员,工资发放形式为银行转账。双方履行合同至2005年9月7日时,某化学公司安排李某与某塑料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该合同的期限为自2005年9月7日始至2008年9月6日止。李某在某塑料公司工作至2008年9月,某塑料公司为李某出具了劳动合同到期通知书,并将此文件邮寄送达给李某。李某认为自己在公司已经连续工作10余年,公司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同意塑料公司终止合同的决定,遂提出劳动仲裁。
《劳动合同法》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查实,该塑料公司与该化学公司的大股东为同一公司,且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李某工作岗位、地点并未发生变化,李某领取工资的账号与其在某化学公司工作时相同,所以应认定企业终止合同无效。”张律师分析道。
准确把握“二次”的认定标准
《劳动合同法》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同一用人单位”、“连续的”、“有固定期限的”都是必不可少的要素,而争议最大的要数“二次”如何认定的问题。有的企业在一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后跟员工签订一次固定期限合同并不属于“二次”,因为两个合同的性质不同。“但当员工可以证明企业签订完成任务的工作合同是出于规避固定期限合同的考虑,则可以认为是二次合同。所以企业在签订完成工作任务的工作合同时应当慎重。”张律师强调。
最后,张律师强调,企业大可不必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产生恐惧,对于违反企业管理制度、不能满足岗位绩效要求等的员工,企业仍然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法律,按照劳动合同予以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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