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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双华:婚变或掀股权战 婚姻引发新风险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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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从TCL董事长李东生与前妻洪燕芬的最具影响力财产分割,到真功夫前董事长蔡达标与潘敏峰的戏剧性内斗;从阳光媒体创始人杨澜与前夫



从TCL董事长李东生与前妻洪燕芬的“最具影响力”财产分割,到真功夫前董事长蔡达标与潘敏峰的“戏剧性内斗”;从阳光媒体创始人杨澜与前夫张一兵的“隐秘分家”,到蓝色光标董事孙陶然与前妻胡凌华的“昂贵分手”;从赶集网总裁杨浩然与王宏艳长达3年的感情纠葛,再到土豆网创始人兼CEO王微的离婚纠纷催生的新名词“土豆条款”……中国资本市场正不断上演着富豪们的“爱恨情仇”。看起来,海尔张瑞敏当年的一句“没有几个企业家的婚姻家庭是圆满幸福的”正不断得到验证。抛开道德问题不谈,富豪们的婚变引导了何种价值取向?对企业经营有哪些启示?

苟富贵,即相离?当爱情已成往事,一场婚姻的尽头是否一定是怒目圆睁?

7月19日,一度身为胡润百富榜上的“山东首富”、日照钢铁集团(以下简称日钢)董事长的杜双华一反低调常态,从创业史到感情史,从感情纠纷到儿女隐情,杜双华以一纸公开信洋洋洒洒写下“万言书”,将一切都交代得明明白白,然后签名盖章,公布于众,将自己完完全全地暴露在了公众的聚光灯下。

不过,比起杜双华的“郁闷与愤懑”,其发妻宋雅红已申请对450亿资产保全的举动,才无疑是让这场胶着了数月的婚变再次成为 “风暴眼”的关键。因为日照钢铁目前正在和山东钢铁集团进行重组,而在万字公开信中,杜双华所述的“宋雅红曾两次向其索要日照钢铁的股权”,则预示了一场婚变可能引发的股权大战。

杜双华的婚变“成本”

仅仅只是一个多月以前,杜双华及其“钢铁管理团队”才正准备大干一场日钢在数月前托管的五矿营口中板公司(以下简称五矿营板)已宣布实现扭亏为盈,5月份利润达5000多万元;6月8日,日钢又与央企中冶科工集团控股的中冶京诚(营口)装备技术有限公司达成协议,提供“诊断”管理服务,标志着其再次进驻第二家央企,进军冶金设备制造行业。

现在,摆在杜双华面前的至少有两大课题:一是与山东钢铁的重组谈判,二是包含辽宁营口在内的新业务开展。在这样的时刻身陷婚变叠加的股权纠葛,无不让业界对这位钢铁界的“神医”格外关注。

对杜氏和其日钢略有所知的人或许都能明白,这场婚变将掀起的“股权大战”才是人们关注的焦点。

按照2010年8月披露的重组方案信息,日钢和山东钢铁重组的方式将以山东钢铁拿出现金一次性收购日照钢铁及关联公司资产的方式完成。

对此,法德律师事务所曹湛一告诉《每日经济新闻(微博)》记者,如果财产被法院保全,那么在查封保全期间,按照法律规定,无论是股权还是实物资产都不能进行与所有权相关的处分,包括资产、股权的转让或质押。这也就是说,如果法院一旦同意宋雅红的申请,对杜双华的财产进行查封保全,那么至少在保全期间,山东钢铁和日钢的重组将不可避免地受到影响。

另一方面,一位日照钢铁相关知情人士告诉记者:“虽然山东钢铁与日照钢铁的重组谈判现在并无实质的进展,但事实上,越是这样就越代表是关键时期。”

今年上半年,日钢已实现净利润20.5亿元,上缴国税、地税税金17.79亿元,上缴海关增值税16.39亿元。

“应该说,现在正是重组案考验双方水平的关键时刻。”上述人士称。

事实上,眼下摆在杜双华面前的还不仅仅是日钢的重组问题。

今年2月份,杜双华的日钢已经与中国五矿集团下属上市公司五矿发展签署了相关协议,日钢对五矿发展旗下五矿营口中板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托管。除此之外,上月中旬,杜双华还与中冶京诚方面签署了合作协议。日照钢铁将为中冶京诚提供“企业管理诊断服务”。

“眼下的杜双华正在开辟‘第二战场’。”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资深钢企高管对记者表示。

根据公开信息,五矿营板今年1、2月份亏损额高达8202万元,但自2月份由日钢托管之后,3月份的亏损就降至251万元,4月份更是扭亏为盈达到2263万元,而5月份的利润则攀升到了5032万元。

上述高管分析称,日钢团队对五矿营板倾注了大量心血。“带去的不仅仅是技术,还借助渠道,引进新的供应商,实现多家竞争供货,采用供应商直供方式,令五矿营板挣脱了成本包袱。有消息说,仅采购价格就降低了20%左右。”

据悉,注册资本为28.98亿元的营口中板,仅其宽厚板生产线的投资就有70亿元左右;而中冶京诚项目总投资则达到120亿元,当时预计可实现年销售收入在300亿到350亿元之间。这两家企业的投资及产出规模,都堪比日照钢铁本身。显然,走哪一步棋对于当前的杜双华来说都值得深思。

然而,婚变可能引发的“股权大战”却令这场本就严峻的战役结局更显扑朔迷离。不少行业分析师认为,假定杜双华日钢股权最终半数被妻子分割,则日钢又将多出一个重要的股权人。而这也将会削弱杜双华的力量,减少其在与山钢谈判时的筹码,使得山钢重组事件朝着不利于日钢的方向发展。

看起来,杜双华这一次又重蹈了此前诸多企业家的覆辙:驰骋商场数十载、建立千亿事业王国的香港南丰集团主席陈廷骅婚变的结果是,95%财产捐慈善,三母女均分18亿元占5%。而国内“公关第一股”蓝色光标董事孙陶然因离婚被前妻胡凌华分割了蓝色光标4.59%的股权(市值约1.68亿元),分割后,孙陶然仅余5.03%股权。同样,真功夫前董事长蔡达标与前妻潘敏峰离婚诉讼中,潘的诉讼请求是:分割蔡所持有的真功夫的一半股权,或折价补偿4.7亿元的财产。在离婚、私奔等话题不断“引爆”资本市场的时代,中国企业家们似乎也正在各种婚姻危机中纠结不已。

企业运营新风险

在离婚率居高不下的今天,一桩普通的离婚事件早已经不能引起人们的注意,但若把主角换成企业家(尤指知名企业家),结果或就大相径庭。正如杜双华“万言书”的标题所说,“亲情、法律、金钱的交织负累”,因为企业家的婚变牵扯了太多附加因素,本是“家务事”的婚姻问题也就成了具有社会性的公众问题。

“人们一般认为,年轻人由于缺乏定性、婚姻草率等导致离婚率更高一些。但是,调查数据显示,在离婚者中,40岁左右离婚的占据多数,其中企业家离婚率更是高得惊人。”著名风险管理专家、北京市律师协会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专业委员会主任陈晓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陈晓峰认为,如果从社会学的角度分析,企业家情感出现危机是社会转型期下的特定历史现象的产物。“首先是因为当中年人尤其是企业家社会地位比较稳定,有一定经济基础,不用考虑婚变对孩子的消极影响,可能就想追求刺激,尝试新鲜。其次是因为‘婚姻期待提高’,当企业家事业有成,社会地位提高,他自然对婚姻的期待就提高了,而如果此时他的太太不能够很好地‘转变’,就很容易导致婚变。另外,还有‘群体效应’问题,当群体中有一部分人有‘婚变’行为,便会感染其他人,使其他人也逐渐认同、接受,从而产生‘群体效应’。”陈晓峰分析称。

2011年的“新财富500富人榜”数据显示,在上榜富豪中共有46对夫妻档,这些夫妻在其创立的企业中分别占有不同的持股比例。此外,在我国数以百万计的中小企业主中,创业夫妻档难以尽数,由于创业早期缺乏财产公证的法律意识,也为以后可能产生的财富纠纷埋下了隐患。传统观念认为,在家族式富人中,毫无血缘关系的夫妻档是不稳定性最高的组合。一旦婚姻遭遇危机、财产分割不当,给企业运营带来的风险或许相对也会较大。

当前,对于众多企业家来说,这可能是比单纯做企业更困难的事:爱恨情仇的情感纠葛、缁铢必较的金钱争夺、指手划脚的舆论评说,各种劈头而来的压力不由分说地将企业家拖进巨大的漩涡,其身心健康和事业发展都受到极大影响,有时甚至是致命的一击。

“企业家由于不同于普通的自然人,他还要肩负起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任,因此,企业家的婚姻变局将带来更多的社会问题。企业家的婚姻变局影响着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已经成为企业必须面对的重要风险之一。”陈晓峰总结说。

律师建议

尽快立法与婚前协议或是解决之道

有学者预言,企业家的婚姻状况正逐渐成为影响企业未来生存与发展的新指标,而与此现象相对应的是,“内地的企业家财富越多,精神也似乎越匮乏,信仰也愈缺失,俨然成为富豪们难以突破的瓶颈。”有评论表示。

或许,企业家的精神世界中所存在的困惑才是富豪们婚变引发的争议背后最值得深思的东西。而站在企业经营与发展的立场上来看,更现实的问题是:当企业掌门人的婚变逐渐成为影响企业运营的潜在风险时,如何规避投资人及企业受此影响?

上海信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台湾东吴大学法学博士谭湘龙表示,海峡两岸在人情世故方面有许多相通之处,台湾地区也曾经历过富豪婚变引发股权争夺战的高峰期,因此一些经验很值得借鉴。

据谭湘龙介绍,根据台湾地区《上市上柜公司诚信经营守则》、《上市上柜公司订定道德行为准则参考范例》的规定,待上市上柜的公司股东如果进入离婚诉讼阶段,那么在上市上柜审查中,必须要披露该事项,需由中介方出具风险评估报告以评估其影响。 “如果影响重大,可能影响公司上市上柜申请。即使尚未进行诉讼离婚,但只要遭到媒体披露报道,台湾地区证监部门一般也会要求该公司作重大信息说明,以对公众投资者负责。”

在证券监管方面,谭湘龙认为,大陆应该尽快制定对拟上市公司股东涉及离婚股权分割的具体立法规定。“这既是对公司员工负责,更是对今后无数的公众投资者负责。”

对此,盛峰律师事务所陈家扬也表示赞同。他认为,正因为企业家离婚对企业运营影响巨大,对于已上市或待上市的企业负责人,哪怕此时夫妻感情已经不合,但为了共同的经济利益,往往也会维持表面婚姻,使得自己能够持续获得上市公司带来的各种利益。

“如果连表面婚姻也无法维持,那么最好的办法是私下低调协议离婚,从而尽可能稳定公司经营,缩小该事件对于公司的影响。”陈家扬说。

但事实上,等到离婚时再绞尽脑汁想办法减少损失已属于亡羊补牢。在《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的采访中,多数法律界人士建议,最好的办法是未雨绸缪,即在结婚时签订婚前财产协议。

“婚前协议最大的优点在于其灵活性。根据《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也就是说,婚前协议既可以约定婚前财产归属权,也可以对将来婚后双方新产生的财产归属进行约定,如何约定全凭双方意愿。”上海公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於炯表示,“这样离婚时就不会有那么多纠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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