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渤海漏油事件再掀波澜。今天,知名公益律师夏军向《法制日报》记者透露,4月3日,河北唐山曹妃甸的4名水产养殖户,代表受到2
渤海漏油事件再掀波澜。今天,知名公益律师夏军向《法制日报》记者透露,4月3日,河北唐山曹妃甸的4名水产养殖户,代表受到2011年渤海漏油事件影响的208户渔民,向国家海洋局投寄行政复议申请书,要求撤销蓬莱19-3油田整改及调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文件,再次全面叫停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菲公司)的生产作业。
渔民称至今未得到分文补偿
2013年2月16日,国家海洋局发布新闻,称康菲公司已取得渤海蓬莱19-3油田总体开发工程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核准文件,同意康菲公司逐步实施恢复生产相关作业。
对此,208户渔民认为,国家海洋局片面行使监管职权,不与发改委联动执法,忽略了《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回避了对康菲公司根本违约的追究。国家海洋局过早批准恢复生产、无视被遗漏的污染受害渔民,致使康菲公司轻松甩脱赔偿责任,顺利转嫁社会矛盾。
208户渔民称,环评信息公示和公众参与的缺失是他们申请复议的重要理由。他们表示,国家海洋局核准漏油肇事油田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多处违反法律的正当程序要求,不符合行政许可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无论是康菲公司、环评机构还是国家海洋局,均未采用便于我们知晓的方式公布环评信息。国家海洋局没有向利害关系人告知陈述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也没有在批复前依法组织听证。我们的程序权利被完全剥夺。”复议申请书说。
据了解,2013年1月22日,国家海洋局发布《关于加强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示工作的通知》,首次明确要求,在政务网站上公示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及专家个人评审意见。此前,康菲公司曾就蓬莱19-3油田的开发生产整改及调整工程方案进行过公示,但其选择的发布平台是中国海洋报及其网站,以致环评信息鲜有人知晓。
208户渔民代表李希忠等提出,切实依法维护渔业渔民的合法利益,这是处理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的首要政策精神。国家海洋局没有考虑索赔证据充分的曹妃甸渔民的正当诉求,在获得十多亿元的海洋生态补偿费之后,基于利益交换滥用行政职权,对康菲公司“高抬贵手”。
据208户渔民代表李希忠、于庆宝介绍,他们208户在渤海湾曹妃甸港以东沿海,常年养殖海参、河豚、虾类、贝类。“从2011年6月开始,就在蓬莱19-3油田溢油之后,我们放养和培育的鱼虾贝幼苗大量死亡、损失惨重。208户的总体经济损失约5亿元,至今没有得到分文补偿。”李希忠、于庆宝说。
维权渔民表示,对于他们遭受污染的情况有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水文动力专家的分析意见,这份分析意见能够证明渤海油田溢油随潮流经乐亭县海域进入其养殖区,此外,2011年9月15日,凤凰卫视对他们被污染情况也进行过现场报道。
律师建议海洋局收回复产决定
曹妃甸208户渔民的维权行动,得到了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的支持。208户渔民律师团研究后认为,康菲公司使用破坏性方法开采石油,引发渤海特大溢油事故,不仅违反行政法律法规,涉嫌污染环境罪,成立侵权赔偿责任,而且实质性阻碍了相关石油合同的履行,已经构成民法上的根本违约。
为此,律师们建议国家海洋局收回复产决定,将康菲公司在渤海的停产整改深入进行下去,直到原合同规定的中方接替作业之日。
据介绍,此前,这208户渔民中的4位维权代表,曾于去年12月向发改委申请行政复议,要求全面停止康菲公司在华作业。发改委回复称其不具有相应的法定职责,但没有否定渔民申请复议的主体资格。
知名环境公益律师夏军对《法制日报》记者表示,曹妃甸208户渔民与国家海洋局所作出的行政许可具有利害关系,其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得到受理。他认为,国家海洋局对康菲公司的“补办手续”处罚,依据来自《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13条和第47条。
“我国环评法对违法企业过于宽容,停产整改局限于工程技术领域,忽略了环境诚信和社会责任。而一味‘先上车后补票、补办手续’,必定严重损害法律的严肃性。”夏军说,只有剥夺污染者通过违法行为获利的机会,中国的环境保护法才会成为“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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