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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大多数家族企业而言,现阶段基本上是采取单一的所有权结构,即企业的财产权基本上归某一个人或某个家庭所有。与此相联系,往往是把个人财产所有权和企业资产所有权混为一谈,不作严格的区分,从而使得企业始终无法摆脱个人和家庭而独立存在,企业的发展受到个人和家族的严重制约。
产权结构一元化,往往导致把产权关系和血缘关系融为一体,因而摆脱不了家庭血缘关系的干预。切断了人力资本和货币资本的结合,往往会管企业的人没有钱,有钱的人不会管企业,当其发展到一定程度,就会出现严重的对立。经营者的决策过程缺乏必不可少的约束,不能形成科学和民主的决策机制。
相对于传统的国有企业产权结构,家族企业的财产权是明确的,但由于企业产权与个人资产是粘结在一起的,形成了所有权与经营权不分,不能形成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因而形成了另外一种意义上的所有权与经营权不分的现象。从我国的家族企业发展历史来看,经历了模糊产权——清晰产权的过程。产权模糊在我国家族企业发展初期几乎是普遍存在的现象。首先,家族企业在资本原始积累阶段,基于血缘关系,彼此信任,对于财产分割不清,导致企业规模发展壮大后,家族成员内部产权界定不清,埋下了日后家族成员间产权纠纷的隐患;其次,家族企业与外界产权关系不清,为获得各种政策支持,良好的声誉,有意识地模糊化产权结构。
清华长三角研究院民企研究中心民企治理专家曾水良认为,家族企业想要做到做大做强做久,就必须彻底摆脱家族化。家族企业产权多元化是摆脱家族化成功与失败之间的一条鸿沟,勇敢地跨过去,企业就走向辉煌。如果站在鸿沟边踌躇不前,最后的结果就是被淘汰出局。
明晰产权与经营管理权界定:
职业化经营管理的家族企业,遇到的第一个问题,就是经营管理权问题,即采取投资者直接经营或者采取委托代理的制“两难选择”二者各有利弊。投资者直接经营管理企业,其个人效应最大化目标与企业效益最大化目标是相一致的,在自我激励和自我约束方面有着天然的优势。但是,随着家族企业经营规模的扩大,投资者面对着日益复杂的大规模企业经营管理事务,客观上要求必须由专门从事企业经营管理的企业家替代,即必须采取委托—代理制。在技术和管理日益专业化,知识化,现代化的今天,家族企业的发展和其所固有的素质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那些文化程度较低(就多数家族企业而言)的家族企业家,无论如何是无法理解和接受现代高科技产业的。
明晰家族企业产权界限
我们一直在强调企业产权明晰的重要性,也知道家族企业的产权界定很模糊,由此家族企业要向现代公司制企业转型,首要的就是明晰产权关系。首先,要划清家族成员之间的产权界限。其次,要划清出资者个人所有权和企业财产权之间的界限。清华长三角研究院民企研究中心民企治理专家曾水良认为,随着家族企业进入扩张阶段,所有权与经营权高度统一的弊端往往导致企业扩张乏力。因此,逐步实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就成为一种现实选择。在家族控股的前提下,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可以最大限度地改善家族企业的人力资源状况,有利于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重大决策由包括外部董事在内的董事会做决定,可以提高决策的科学性。
家族企业股权治理公众化:
提高我国家族企业的治理结构效率,必须走出“股东至上主义”的传统思维模式,从“单边治理”走向“共同治理”。其治理主体就是相关者,即与企业共存亡的个人或团体,包括:股东、债权人、经营者、一般雇员。而对各方相关者的激励则是家族企业治理结构效率的基本保障,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要有合理的薪酬结构。一要了解经营者对薪酬的期望值。在企业辞职的人中,很多是因为企业给予的薪酬低于自己的期望值,即使这种薪酬不低于人才的市场价值。二要优化薪酬体系中的各种收入比拟结构。为了避免经营者这些短期行为,短期激励和长期激励相结合。加强股权激励。我国家族企业可以大胆借鉴国外、国内企业的先进经验进行一些有益的尝试,实施管理层持股、员工持股计划,对经营者进行有效的股权激励,承认人力资本产权价值。
家族企业资本社会化:
资本社会化不仅导致了企业管理的革命,而且带来了整个社会经济的变革。资本社会化使家族企业摆脱家族企业的制约,将资本,管理和技术有机结合起来,使企业家保持良好的心态。资本社会化是企业管理革命的起点。资本社会化的企业,能够形成合理的治理结构,使企业的经营管理决策更为合理化,科学化。资本社会化的具体实践就是股份制,公司制。
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两种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股份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制克服了业主制和合伙制的诸多弊端,通过有限责任制,降低了个人,家庭和公司的风险,使个人和家庭的变故不至于影响公司的发展;相应的,公司经营不善也不会直接影响个人和家庭生活。
在家族企业建立产权退出机制时可以通过对不同的个体采取不同的分流方式来解决问题;对那些虽然有出资但是能力和知识都跟不上企业新业务发展需要的家族成员和创业元老成为沉默股东,要求他们退出企业的经营管理,当然可以考虑让他们担当督导工作,给他们较高的待遇;对于年轻的家族成员,应该鼓励他们继续学习深造并且为他们提供较好的受教育条件,以提高其能力和素质,使企业后继有人;对于能力较强、有创业冲动的家族成员也可另设一笔资金,让他们自己投资经营,自己发展。
民企治理专家曾水良认为,公司资产和个人资产分离所产生的超越性,使公司的资产更开放,扩大了公司的融资能力。这种超越性又使公司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易于分离,从而克服了股东直接参与管理所造成的能力和素质的限制。(清华长三角研究院民企研究中心民企治理专家曾水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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