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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职业经理人网投稿文章。(作者:洪钱宝 )
银监会向国务院上报了试点设立消费金融公司的请示及《试点办法》,并征求了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和国务院法制办的意见。日前,国务院已批准同意进行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工作。在此,笔者以SWOT方法对消费金融公司加以分析。
一、消费金融公司的SWOT分析
SWOT是企业一种重要的战略分析方法,S(Strengths)表示企业的内部优势,W(Weakness)表示企业的内部劣势,O(Opportunities)表示企业的外部机会,T(Threats)表示企业的外部威胁。
(一)消费金融公司的内部优势
⑴审批速度快。在我国消费者个人获得贷款的方式有住房按揭贷款、汽车按揭贷款、信用卡以及银行抵押、担保贷款等。消费者用信用卡消费之前需要一个信用卡审批过程,抵押、担保贷款需要一个繁琐的程序,而消费金融公司的审批很便捷(通常1小时内决策),这就提高了消费贷款的效率。
⑵无需抵押担保。针对小额消费贷款,若是抵押担保贷款的话有些小题大做,也面临着较大的“交易成本”。消费贷款仅依据个人的信用,很大程度上节约了贷款程序。
⑶服务方式灵活。按揭贷款、抵押担保贷款有着固定的工作时间,针对消费者的消费时间的灵活性,消费贷款的服务时间常常延长到下班后或周末,提高了消费贷款的弹性。
⑷贷款期限短。尽管贷款消费可以提高整体效用,但国人的传统观念很难在短时间内打破,消费者可以在贷款之后短期内还款解决了债务的心理压力。
(二)消费金融公司的内部劣势
⑴单笔授信额度小。相对于信用卡、抵押担保贷款来说,《试点办法》规定,消费金融公司向个人发放消费贷款的余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月收入水平的5倍。我国人均收入水平还不高,尤其是对低收入水平的客户群体来说,可以获得的贷款额度更少。
⑵丧失免息吸引力。消费贷款主要用于短期消费,使用信用卡消费有一个还款免息期,尤其信用度高的客户免息期更长(达2个月)。而消费金融公司的消费贷款没有免息期,若是可以短期还款,则丧失了对借款者的吸引力。
⑶降低贷款效力。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主要包括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及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试点办法》规定了只有已取得过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的信誉良好的老客户才可得到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言外之意,消费者不能直接获得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这就使得消费贷款的本意及效用大打折扣。
⑷提高融资成本。为解决消费金融公司的资金来源问题,《试点办法》规定了消费金融公司不能吸收公众存款,可以从事同业拆借、向金融机构借款、办理信贷资产转让,以及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等业务,这显然提高了其融资成本,使得资金来源有制度瓶颈,降低了消费金融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消费金融公司的外部优势
⑴内需市场潜力大。扩内需,保增长,是当局的宏观经济目标。虽然受金融危机的严重影响,内需低迷,但中国正处在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人均收入水平逐步提高,需求层次不断升级,国内需求市场潜力非常之大。尽管我们不能确切地说内需与消费贷款之间有必然的联系,但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内需的扩大,消费贷款有一定的市场。
⑵政策支持。受金融危机的严重影响,国内出口业务迅速下滑,为了保增长、惠民生,党中央、国务院力求转变需求结构,通过扩大内需来促进经济稳步发展。消费贷款作为一种金融创新,为促进消费提供了一种间接手段,得到了中央、国务院及金融监管部门的强力支持。此外,有利于丰富我国金融机构类型,促进金融产品创新,满足不同群体消费者不同层次的需求,提高金融业的服务水平。
(四)消费金融公司的外部劣势
⑴信用风险大。金融机构作为一种经营信用和风险的企业,信用风险是其面临的主要风险。由于我国的征信系统不发达,尤其是个人信用没有建立良好的征信体系,消费贷款作为一种金融创新,主要依据个人信用发放贷款,不对称信息会增加借款人道德风险,其违约率不能有效的估计,因此信用风险是很大的。
⑵市场竞争激烈。竞争是市场有效运行的一种机制,金融市场也遵循“优胜劣汰”的基本规律。传统的消费者贷款分为住房按揭、汽车按揭、抵押担保贷款及信用卡贷款。消费贷款作为一种新生物,虽然其目标定位于低端客户,毕竟要在贷款市场中分得一杯羹,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运营已相对成熟且具有良好的品牌,消费贷款面临的竞争是不言而喻的。
⑶后来者劣势。消费金融公司迄今已有近400年的发展历史,目前这一金融服务方式在海外成熟市场和新兴市场均已得到广泛使用。但在我国还是一个后来者,面临着不成熟的技术,不稳定的客户,不发达的网络,贷款违约的处理等诸多劣势。
二、关于消费金融公司的思考
在金融危机的严重影响下,全球的宏观经济形势仍不容乐观。此时,金融机构适时的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具有双重的意义。从扩大内需的角度看,国外需求依旧低迷,且通过出口来维持经济增长不是长久之计,启动内需则成为我国经济持续增长的新动力和经济发展转型的方向,我们有理由相信消费金融公司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进消费;从金融创新的角度看,个人信贷业务是传统银行难以全面惠及的领域,消费金融公司的建立,丰富了金融市场以及金融产品,能通过更专业化的服务更好地服务于居民个体。
尽管消费金融公司在国外具有400多年的历史,而在我国还是新生事物,它的有效运行需要一定的经济、文化、法律、*等环境。一方面,整个经济体需要有一定的发达程度及丰富的产品市场,居民个人的入水平达到一定的层次,而现阶段我国人均收入水平很不平衡,尤其是低收入阶层占很大的比重,同时受“量入为出”传统观念的影响,短时期内不可能改变消费习惯。另一方面,我国没有建立良好的征信体系,没有建立完善的金融法规、制度,如何去评定居民个人的信用以及如何解决贷款违约等都是亟需面对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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