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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现状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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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经理人网投稿文章。(作者:洪钱宝)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是指通过私募形式投资于非上市企业的权益性资本,或者上市企业非公开交易股权的一种投资方式。作为金融创新的一部分,其是融资与融智的结合。私募股权投资在我国发展较晚,但近几年虽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但同时也**露出了一些问题,如政策法规不完善、退出渠道不健全、金融知识不足、监管体系不明确等,对此应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完善监管体系,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加快培养本土人才等。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概念及特征

㈠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概念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简称PE,是指专门从事私人企业(非上市企业)或可能进行私人化的公众公司(上市公司)的股权或与股权相关的债权(准股权)投资的封闭型私募集合投资工具。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了将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兼并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

广义的私募股权投资为涵盖企业首次公开发行前各阶段的权益投资,即对处于种子期、初创期、发展期、扩展期、成熟期和Pre-IPO各个时期企业所进行的投资,相关资本按照投资阶段可划分为创业投资(Venture Capital)、发展资本(development capital)、并购基金(buyout/buyin fund)、夹层资本(Mezzanine Capital)、重振资本(turnaround)、Pre-IPO资本(如bridge finance),以及其他如上市后私募投资(private investment in public equity,即PIPE)、不良债权distressed debt和不动产投资(real estate)等等(以上所述的概念也有重合的部分)。

狭义的私募股权投资主要指对已经形成一定规模的,并产生稳定现金流的成熟企业的私募股权投资部分,主要是指创业投资后期的私募股权投资部分,而这其中并购基金和夹层资本在资金规模上占最大的一部分。本文中,我们采用广义的概念。

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特征

⑴非公开发行。基金的募集方式分为公募与私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非公开发行,即私下面对少数合格投资者(包括机构与个人)发行的。
⑵权益型投资。多采取权益型投资方式,绝少涉及债权投资。PE投资机构也因此对被投资企业的决策管理享有一定的表决权。反映在投资工具上,多采用普通股或者可转让优先股,以及可转债的工具形式。
⑶流动性低。由于我国资本市场体系不健全,制度不完善,以及私募股权投资自身的特点和属性,没有现成的市场供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出让方与购买方直接达成交易。
⑷投资期限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企业的投资通常持有期限较长(平均为3~5年),投资者对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期限则更长(平均为10~12年)。
⑸透明度低。各国法律和监管部门对私人股权投资基金没有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只有行业协会制定的指引。由于长期投资的性质和保守商业秘密的需要,基金管理人通常只在较长时间间隔基础上披露有限的信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透明度较低。
⑹提供增值服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一种金融创新,是“融资”与“融智”的结合。虽然不同种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风格存在差异,但所有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都以不同方式提供不同程度的增值服务。
⑺退出渠道多元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一种金融资本,并不以控制目标企业为目的,这是与产业资本的区别,最终以获得资本增值为目的退出。退出渠道有IPO、M&A、MBO、破产清算等方式。

二、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现状

随着经济全球化、金融自由化的发展,以及中国经济的高速前进,近年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中国大规模频繁进行投资并购,中国已成为亚洲最为活跃的私募股权投资市场之一。根据清科集团发布的《2008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年度研究报告》显示,本年度共有51支可投资于中国**地区的亚洲私募股权基金完成募集,募资总金额达611.54亿美元。新募基金数较上年减少了13支,但新募资本则比2007年高出71.9%,保持持续增长。其中,新募基金平均募资额由上年的5.56亿美元上升到本年度的11.99亿美元,同比增长115.7%。总之,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呈现如下特征:

㈠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市场占有较大比重
由于私募股权投资在国外具有较长的发展历史,在我国处于起步阶段,因此活跃在中国市场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多是外资型或合资型的,如KKR、Black Stone、英国的3iGroup PLC、日本的SoftBank Capital、摩根士丹利亚洲、中瑞、中比合资产业基金等。

㈡退出方式仍以IPO方式为主
虽然理论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多种退出渠道,但仍以IPO方式为主。据统计,尽管受金融危机的影响,2008年PE背景的中国企业有36家通过IPO方式退出,有18家通过M&A方式退出。2009年,在28家已进入发行阶段的创业板企业中,有23家企业曾获得VC/PE投资,占总数的82.14%。

㈢地方政府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中发挥着积极作用
2007年1月,经国务院特别批准,渤海产业投资基金成立,基金总额200亿元,首期募集6O.8亿元。在渤海产业基金的示范效应下,各地政府的积极性被充分调动起来,纷纷建立了本地区的产业投资基金,包括广东核电基金、山西能源基金、上海金融基金和四川绵阳高科技基金、以及中新高科产业投资基金五只产业基金。

㈣与资本市场运行联系紧密
与基金募集情况类似,PE投资案例走势在2008年也经历了前高后低的过程。2008年前11个月,中国PE市场投资案例首次突破500宗,投资金额达37亿美元,较2007年全年分别增加14.3%及14.1%。受外围环境恶化影响,2008年各季度的平均单笔投资额分别为840万美元、803万美元、761万美元和695万美元,呈逐季下降趋势。

㈤私募股权投资策略趋向多样化
2007年以来,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最明显的趋势之一就是投资策略趋向多样化,过桥资金和对已上市公司的投资(即PIPE类)案例数明显增多。2007年过桥资金投资案例为22起,而2006年仅有11起,同比增长100.0%;PIPE类投资案例数在2007年为22起,2006年为19起,增长率为15.8%。同时,来自夹层资本和重振资本的投资更是突破2006年零的纪录,其中夹层资本发生了9起投资案例,涉及总额达8.43亿美元,占全年投资总额的6.6%。重振资本也发生了1起案例,这表明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投资策略已开始呈现多元化的格局和趋势。

三、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㈠政策法规不完善
据对一些投资者的调研,他们认为当前在中国投资面临的主要障碍是我国的政策、法规不完善,法制体系不健全,在投资管理的过程中,投资者和管理人会经常遇到无法可依、无例可循的窘境。比如对于双重征税的问题还没有彻底解决;金融分业经营也使得许多成熟的金融资源不能进入这一领域。不解决资金来源,私募股权基金好似无源之水;不加强对社会资本的引导,私募股权基金好似“雷声大、雨点小”。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只是一个框架性的法规,在实施上缺乏配套的操作性环节,并且受制于很多部门规章;而针对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规章始终没有出台,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缺少良好的政策环境。

㈡退出渠道不健全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一种金融资本,又是一种生息资本,是以获得资本增值为目的,结果必然是退出目标企业从而进入下一个循环。创业板市场的开板是对私募股权投资的一个指引,但相对于中国数以万计的中小企业来说还是杯水车薪。我国的产权交易市场地域条块分割限制了产权流动,没有形成全国统一、竞争、有序、开放的市场,阻碍了目标企业的市场价格发现功能。总体上,目前国内多层次资本市场发育不够,企业上市门槛高、道路狭窄,产权交易不活跃,其他退出渠道还在起步阶段,相对而言现有的资本市场无法满足私募股权基金畅捷进入的需求。

㈢金融知识不充足
由于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发展较晚,尤其是市场化的PE发展才是近年的事,中国企业家的金融市场知识不足,GP在中国寻找投资项目,很多时候发现中国企业家根本不了解资本市场运作,不知道PE为企业提供什么服务,更不知道上市对企业有何好处,因而拒绝PE的参股建议。这种情况在内陆地区甚为普遍。投资一方面在于项目,另一方面在于管理者,投资很大程度上是投人,我国民营企业的发展一直没成为市场的主流,优秀的企业家是相当稀缺的,职业经理人以及相关市场还没有发育,这也是一个需要历史磨练的过程。

㈣监管体系尚不明确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高度市场化的产品,发达国家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大多采取行业自律形式,基金的发起和运作由相关法规约束。但由于我国目前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备,监管体系尚不明确,相关部门的管理责任仍不明晰。作为市场化的金融产品,其本身的高风险性、系统传染性等引致其必须受到有序、建康的监管。

四、推动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政策建议

㈠健全法律、法规体系
首先最重要的是完善法律环境,特别是《合伙企业法》修订后,为我国私募股权基金按照有限合伙企业形式设立与运作提供了法律保障,下一步很重要的就是完善私募股权基金的发起、运作、退出的办法和完整机制;尽快推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让行业参与者有法可依、有例可循。例如,PE、GP和LP的税收如何征收?如何让外资在内地本土成立有限合伙人制的人民币基金?如何让有限合伙人参股的企业在A股上市?等等。

㈡完善监管体系
PE在我国算是一种金融创新,其本身属性之一就是高风险。有效监管、风险可控是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的前提和条件,借鉴国际经验,应构建一个法律约束下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监管体系。在监管主体上,要明确不同类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主要监管部门及其管理责任;在监管内容上,着重于防范金融风险,严格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在监管方式上,可以采取分类监管的方式,对一般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实行备案制,确保监管部门及时了解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规模、投资方向、投资期限、重大事项变更等信息,对于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并购关系国家经济安全和经济命脉的关键行业和领域的行为,通过设立专门审查机构进行严格的专项审查。同时,在监管中要遵循市场化原则,通过建立行业协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完善从业标准和道德操守建设。

㈢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按照组织形式、交易条件、交易规则和交易产品的不同,建立健全多层次、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的资本市场体系,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创造条件。应进一步扩大资本市场规模,加快中小企业板市场的建设,加大OTC市场试点力度,不断完善并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产权交易体系,创新资产证券化,增强股权流动性,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建立顺畅的退出通道。

㈣加快培养专业人才
在中国活跃的大多是外资或中外合资的私募股权投资,本土专业人才的匮乏给中国PE市场的发展造成极大的障碍。目前看来,一些地方政府尝试的、由政府主导并引进外部管理人的方式是较佳选择之一,即,成立政府PE投资基金,聘请外部GP管理。地方政府可通过与GP的交流和审核GP的投资过程中学习,培养本土人才,累计投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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