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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天一再被质疑改年龄 杨澜先辩护后道歉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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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李双江[微博]之子李天一因涉嫌轮奸案被北京警方刑事拘留,昨天,媒体证实李天一因为涉嫌强奸罪,之前也有犯罪前科,因此不能

  李双江[微博]之子李天一因涉嫌轮奸案被北京警方刑事拘留,昨天,媒体证实李天一因为涉嫌强奸罪,之前也有犯罪前科,因此不能被取保候审。与此同时,李天一的年龄再被质疑是否真实可靠,杨澜[微博]等文化界名人先为其辩护后又声明道[微博]歉,这些风波中的涟漪都反射出公众对“星二代”、“官二代”教育的反思。

  被曝气病入院李双江“慈父”难为

  李天一被刑拘,最为痛心的莫过于慈父李双江。老年得子的李双江对儿子宠爱有加,其子频出事端后,公众自然也将“子不教、父之过”的帽子毫不犹豫地扣在了李双江的头上,这令李双江不仅痛心,而且倍感舆论压力。尽管连日频频登上全国各大媒体的头条,但李双江本人始终未有露面。日前,有媒体报道称,74岁的李双江受到事件影响,身体不太好,还去了医院治疗。但李双江就职的解放军艺术学院内的工作人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却透露,李双江近期工作如常,每天都能见到他来学校,情况很正常。

  另一方面,昨天北京警方证实,李天一已被正式刑拘。按刑诉法规定,批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不超3个月。据李双江之子的情况看,因其涉嫌的是有可能被判处10年以上刑罚的罪名,因此有可能对其采用最长羁押期,即一旦3个月侦查期用完后,可能按规定再申请延期。另外李天一涉嫌强奸罪,同时又有因寻衅滋事被劳教的前科,应不能办理取保候审,直系亲属也不能探监,这令李双江和儿子无奈相隔一方。

  同时,有网友翻出李双江、梦鸽[微博]夫妇2006年作客《鲁豫有约》的视频,称从采访中可以看出,李双江很可能帮助儿子在年龄上造假,以图逃脱惩罚,“李双江在节目中指着孩子两年前照片说是12岁。随后梦鸽也说是12岁,不可能两个人都记错,也就是说,2006年他应该是14岁,2013年早就是成年人了。”不过,也有网友指出,这一期《鲁豫有约》的播出时间是2011年,不能推测出年龄造假,而且节目中也没有明确指出那张照片就是拍于2004年,因此不足为信。

  “心痛”引质疑杨澜因“不负责任”致歉

  两年内两度涉案,恶性程度还不断升级,“星二代”闯祸的话题,引发了网上网下的热议。前日,时评人李承鹏[微博]因此事在微博上质疑一年的收容劳教并无用处,杨澜则在转发时评论称:“劳教一年对一个因为冲动打人的未成年人来说是否惩罚过重?被贴上标签的孩子很容易破罐破摔了。真替李老师感到痛心!”此言一出,旋即引发众多批评,杨澜在不了解具体情况下就妄断当初的打人事件是“冲动打人”,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辩护,况且她的“心痛”,也完全无视受害者家的心情,“谁替受害者心痛呢?”

  同样引发质疑的,还有盛大文学CEO侯小强,他在微博上称:“李天一今天到这个地步,社会,媒体没有责任?人人喊打,他还是个小孩啊。谁没有犯过错啊,可谁又不是拿放大镜看被人的错!”尽管他随后删除了这条微博,但很多网友依然截图批评:“轮奸这样的大罪也能称为犯错?孩子有问题爹妈不管教,能赖社会赖媒体啊?”

  对于这些批评,处于风口浪尖中的杨澜和侯小强纷纷删去微博,随后致歉。侯小强称,自己的意见有歧义,所以收回言论,“表达有误,再次给大家抱歉。”杨澜则于昨晚发布微博称,她眼中的李双江是谦和真诚的,但其子一错再错,她才感到为李双江痛心,“由于我并不了解当年李天一打人细节,因此有关劳教一年的处罚是否适当的评论是不负责任的。抱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人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

  专家观点特殊家庭教育当反思

  从寻衅滋事到涉嫌轮奸,一个17岁少年的渐行渐远,到底是谁之过?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会长、上海政法学院教授姚建龙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这一案件需要家庭和社会的共同反思。类似的“星二代”、“官二代”等特殊家庭,在教育上要尤其注重科学性,“老来得子,父母的溺爱情绪跃然纸上,加上这个家庭又有特殊的社会资源和地位,如果教育的科学性没有得到保证,很容易出问题。而且这个家庭的亲子关系,尤其是父母和孩子之间的沟通存在很明显的障碍,父亲一直以这个孩子为荣,俨然他也是社会名人,但实际上李某飞扬跋扈,不仅缺乏法律意识,可能连基本的是非观和礼节都没有,和父母眼中的形象是天壤之别。也就是说,父母对孩子并不了解,亲子沟通和认识是有落差的,这应当反思。”

  同时,姚教授也认为,社会同样需要反思,比如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酒吧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又比如如何完善少年司法制度也应当反思,“经过司法打击过的孩子,特别是收容教养,因为他没有经过非常规范的司法教育程序,更容易产生偏差。进入劳教所也很可能触发‘染缸效应’,从而小错变打大错,小罪变大罪。”

  另外,姚教授也特别强调,眼下社会各界对这一事件的热议,也应该注重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要首先注意李某是个未成年人,应该首先受到未成年人法的保护。对罪案本身的报道、评述都是允许的,但不应该披露身份信息。而且从长远来说,将他敌对、另类化了,对社会安全也是不利的。”晚报记者 曾索狄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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