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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日立公司集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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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1987年10月15日)  日立公司(下称公司)承认日立公司工会(下称工会)为公司唯一的工会组织。公司与工会尊重各自的

(1987年10月15日) 

日立公司(下称公司)承认日立公司工会(下称工会)为公司唯一的工会组织。 
公司与工会尊重各自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缔结如下协议并真诚地予以遵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职工除下述各款的人员均为工会会员: 

1.课长以上以及担任相当课长以上职务的人员。 
2.从事劳动、人事、培训以及福利工作部门的主任和负责计划的人员。 
3.从事经营信息管理调查工作部门的主任及负责计划的人员。 
4.从事订货记帐及营业调查工作部门的主任及担任相同职务的人员。 
5.从事会计、秘书、总务及股票工作部门的主任。 
6.公司领导及各工厂厂长的秘书和司机各一人。 
7.负责警卫部门的主任及组长。 
8.公司与工会支部协商指定的人员。 

第二条 被工会开除的人员公司原则上给予解雇。但解雇将对公司企业带来不便时公司将与工会协商。 

第三条 公司制定就业规则及其他有关职工劳动条件的各项规则时,听取工会或工会支部的意见,不制定与本协议相抵触的条款。 

第四条 公司与工会或工会支部为和平地解决一切争议,应按第九章及第十章规定的程序,迅速地解决公司与工会、工会支部或工会会员之间出现的不满或纠纷。 

第二章 工会活动 

第五条 工会、工会支部及会员的工会活动由本章规定。公司不以工会会员参加正当的工会活动为由给予不同待遇。 

工会、工会支部及会员在工作时间内进行工会活动时,应充分考虑公司的意见,尽量不给公司业务带来障碍。 

第六条 工会、工会支部或会员必须在工作时间内举行工会活动时,除下列各款外,应事先递交书面报告,以得到公司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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