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第3款、第5款的休职期限后给予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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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休职期限
缺勤开始时 │ ├───┬─────────┬─────
的连续工龄 │ 休职开始日期 │结核性│高血压、癌、神经系│
│ │ │统疾病及跌打损伤疾│其他疾病
│ │ 疾病 │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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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以内 │缺勤已达4个月 │17个月│ 14个月 │ 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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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至3年 │缺勤已达4个月 │20个月│ 14个月 │ 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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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至5年 │缺勤已达6个月 │21个月│ 14个月 │ 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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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至10年 │缺勤已达6个月 │23个月│ 16个月 │ 1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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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至20年│缺勤已达6个月 │29个月│ 24个月 │ 1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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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以上 │缺勤已达6个月 │33个月│ 30个月 │ 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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