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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兄所赠房产不算夫妻共同财产 女方不能分房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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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关于离婚后房产分割的规定是近期社会关注焦点,一时间产证加名成为坊间热门话题。日前,上海一中院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关于离婚后房产分割的规定是近期社会关注焦点,一时间产证加名成为坊间热门话题。日前,上海一中院审结一起夫妻离婚后财产纠纷案,涉及婚后转至男方一人名下的拆迁安置房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

  1999年11月,家住闵行区浦江镇的王先生家私房拆迁,分得安置房三套,其中一套在闵行区莘南花苑,登记在王先生及其兄长、母亲三人名下。2001年,王先生与徐小姐登记结婚。2003年,王先生母亲和哥哥将其名下的系争房屋产权份额以1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王先生。2007年,王先生夫妇又购买一套位于浦东新区的房产,产权登记在二人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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