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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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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董事长是合营公司法定代表。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临时授权副董事长为代表。 

第三十二条 董事可委派另外一人在开董事会时作为他(她)的全权代表人行使其权利。出现此情况时应将全权代理委托书交董事会。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决定以出席会议的董事或其全权代表人的多数票通过,但重大事宜必须经全体董事或其全权代理人同意方能通过,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1.章程条款的修订 
2.异常情况的处置,包括异常情况的建立、撤销和延期 
3.注册资本的增加或转让 
4.双方其余各期出资额投入日期 
5.经营范围的任何改变 
6.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 
7.利润分配方案 
8.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独立审计师的聘请和解聘 
9.预算的决定或决算的批准 
10.价格和销售条件的决定 
11.超过_____美元的合同的签订 
12.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建立或撤销 
13.每季度借款超过_____美元或每年借款超过_____美元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在合营公司会计年度的头三个月内召开。董事长不能召集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并主持。如遇特殊情形,由董事长或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提议,在必要时可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一般在合营公司的法定地址举行,若经董事会决定,也可以在其他地点举行。
 
第十一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五条 合营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合营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由甲乙双方共同推荐。这一任总经理由_____方推荐。第一任副总经理由_____方推荐。经营管理机构应包括总会计师一人。上述人员由董事会聘请,任期四年。经董事会批准可以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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