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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重婚 女法官教女同胞如何“惩治”负心汉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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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南京六合一男子因为重婚被原配举报,被判拘役6个月,出来后,他立马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原配知道已经无法挽回,同意分

  



  南京六合一男子因为重婚被原配举报,被判拘役6个月,出来后,他立马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原配知道已经无法挽回,同意分手,但提出3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男子忿忿不平:“你都害我坐牢了,还想我赔钱?”不过,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女方的诉求。

  离婚案件中常有当事人主张精神损失费,理由很多,比如家暴、出轨、一夜情,证据也多种多样,什么暧昧短信、聊天记录、牵手照片,不一而足。记者采访法官得知,并非所有的理由和证据都能获得法律支持,想要精神损害赔偿,必须符合“4种法定情形”。

  他忽然不顾家了,原来外面有了“新家”

  20年前,家住南京的王女士认识了比自己小6岁的颜先生,虽然年龄有差距,但两人初次见面就很投缘,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姐弟恋难免会有外界压力,但并没有影响到他们的感情。1999年初,他们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于同年生育一子。儿子出生后,颜先生离开南京到其他城市打工。不久,王女士也携子前去陪伴。此后数年,夫妻俩相敬相爱,感情甚笃,这种幸福一直持续到2006年底。

  据王女士说,从2007年春节前后开始,颜先生就不太顾家了,经常彻夜不归,即便回家也是找茬跟她争吵。起初,她还以为丈夫在外面打工受了气,后来听别人说闲话才知道丈夫有了外遇。得知真相的王女士怒不可遏,与丈夫发生了激烈的争吵。这次争吵使得夫妻关系更加恶化。2008年至2010年,颜先生三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均因王女士坚决不同意未能离成。这段闹离婚的日子是王女士最痛苦的日子——她不仅要忍受丈夫的背叛,还得一个人承担抚养孩子的责任,颜先生却过得相当滋润,不仅跟“小三”公然以夫妻关系生活,还生了孩子!

  重婚丈夫被追究刑责,还得补偿精神抚慰金

  忍无可忍的王女士向公安部门反映了丈夫的重婚事实。2011年1月,颜先生因犯重婚罪被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2011年7月,颜先生出狱后立马又向法院提起诉讼,第4次要求离婚。

  此时夫妻情谊可以说已经荡然无存。心灰意冷的王女士终于放弃挣扎,同意离婚。但审理中她提出,男方的重婚生子行为给自己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她要求男方支付3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南京六合法院审理认为,王女士的诉求合情合理合法,应当予以支持。遂在分割完家庭共同财产后,判决颜先生另外补偿王女士3万元。颜先生对此判决不服,向南京中院提起上诉,但被驳回。

  (当事人为化名)

  法官点评

  哪些情况可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1.过错够严重

  对方一夜情,还不足以让你获赔

  “离婚可以,但他必须给我精神损害赔偿,因为他的背叛伤害了我。”记者从南京两级法院了解到,不少离婚案件的女性当事人会提出这样的诉求。她们主张“精神损失费”的理由各种各样,有的说对方家暴,有的说对方出轨,还有人拿着手机短信说对方和别人搞暧昧……这些理由和证据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记者采访了南京中院资深民庭法官栗娟。

  栗娟告诉记者,法律对于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十分严格,一般来说,一方具有4种法定过错情形,离婚时另一方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才会获得支持。这4种情形包括重婚的,有配偶而和他人同居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以及对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的。其他一般性的出轨行为,比如有家庭还跟别人发暧昧短信,甚至一夜情,肯定是不对的,但这种程度的过错,还不足以使另一方获得精神损害赔偿。栗娟说,规定4种法定过错情节可以获赔,是因为这4种过错性质更恶劣,情节更严重,确实能对另一方造成极大的精神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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