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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后女子成小三生下孩子 引出460万天价抚养费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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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2006年,80后的林秋(化名)还在一家外企工作,一次偶然的机会,她的朋友阿亮(化名)介绍她认识了70后的方盛(化名)。第一次相见

 

  2006年,80后的林秋(化名)还在一家外企工作,一次偶然的机会,她的朋友阿亮(化名)介绍她认识了70后的方盛(化名)。第一次相见时,两人就莫名地擦出了爱情的火花。

  林秋年轻貌美,性格爽朗,方盛成熟稳重,事业有成,宛若天生一对。当方盛向林秋提出希望可以当他的男朋友的那一刻,林秋觉得上苍竟然可以对自己如此眷顾,将这样一个完美的男人送到自己的身边。

  两人像其他情侣一样热恋了一年多,林秋觉得一切都是那样的甜蜜。

  2007年的夏天,一次偶然的机会,林秋与阿亮聊天,阿亮无意中提到了方盛的老婆和孩子。

  “什么?他有老婆和女儿了?”林秋万分震惊。

  事后,她质问方盛。方盛终于跟她摊牌:“不好意思,我其实已经结婚了,但是我对天发誓,对你的感情绝对是真的。”

  林秋希望跟方盛断绝关系,但是方盛反复说:“我没办法控制我自己。如果这样是错的,那千错万错都是我的错,让我自己一个人来承担好了。”

  恋爱中的人智商总是等于零。几句话,方盛就把林秋哄开心了。林秋觉得为了爱情,自己可以委曲求全。

  几个月后,林秋发现自己怀孕了。

  “我想把孩子生下来。”林秋说。

  “那你生啊,生下来我养。”方盛脱口而出。

  事后,方盛就后悔自己这样说了,他又找到林秋,希望林秋打掉孩子。然而,林秋觉得,肚中的孩子无论如何是一条生命,坚决不同意。

  2008年夏天,林秋生下女儿,她给女儿取名为欢欢(化名)。孩子刚生下来的时候,方盛经常来看母女俩,给他们请保姆,小孩要上早教班,方盛也帮着出钱。

  但日子久了,双方的矛盾开始出现。林秋觉得方盛对自己和孩子越来越不在乎。有一次,方盛在林秋家,欢欢生病了,林秋让他送孩子去医院。方盛却推脱说要回家跟老婆吃饭来不及了,让她自己打车。还有一次,林秋告诉方盛小孩烫伤了,方盛却从没过问此事。

  此外,林秋的另一块心病是欢欢的户口。由于自己是外地人,没有房子,跟欢欢住在出租房内,她又没有结婚,所以小孩一直没有办法落户。她多次向方盛提出,希望方盛可以帮她买套房子,解决孩子的户口。

  方盛觉得,林秋非要生下小孩,等于把事情闹大了,他怕有一天自己的老婆会知道,所以希望尽早跟林秋断绝关系。

  于是,2010年6月,方盛找了朋友阿亮,叫上林秋,三人来到一间茶馆,希望通过订立协议的方式来解决眼前的烂摊子。

  最终,林秋以女儿欢欢的名义与方盛签订了一份抚养协议。协议的内容主要是:由方盛支付林秋2010年至2031年的抚养费总计460多万元;方盛以欢欢的名义一次性出资购置一套一百万元左右的房屋,使欢欢可以落户。

  此外,协议还有一条约定:如因林秋的原因使方盛任一家庭成员得知欢欢是方盛的女儿,协议自动失效。

  然而,方盛此后再也没有来找过林秋。两人签订的协议,也变成了一纸空文,方盛从来没有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过付款义务。心死如灰的林秋以欢欢的名义将方盛诉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方盛履行抚养协议。

  法庭上,昔日的恋人变成了对立的仇家。

  对于林秋的诉讼请求,方盛的律师答辩说:“这份抚养协议是无效的。该协议并非方盛的真实意思,是林秋乘人之危,而方盛在受到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再者,即便协议有效,也因林秋违反约定向方盛家人揭晓此事,而使该协议归于无效。方盛是欢欢的生父,也应有法定的监护权及抚养权,要求孩子归方盛抚养,如果欢欢随其母亲生活,方盛愿意按照法律规定支付抚养费,但不愿意承担林秋所主张的巨额抚养费。”

  林秋说:“协议是你找朋友阿亮来找我签的。当时我把签协议的过程都录音下来了。而且,我们之间的事情,根本不是我告诉你老婆的;而是有一天,我接到了你老婆的电话。之前,你说什么错你都一个人承担,现在,我却要一个人承担所有的一切。”

  鄞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方盛单独处分巨额夫妻共同财产,使婚外第三者受益,损害方盛合法婚姻配偶的财产利益,亦有违公序良俗,故对该协议的合法性不予认定,对于履行协议的请求,亦不予支持。但方盛作为欢欢的生父,对欢欢仍负有法定的抚育义务。方盛自2011年6月起负担欢欢抚育费每月1000元直至欢欢独立生活止。

  宣判后,林秋不服,以欢欢的名义提起上诉。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方盛有责任承担欢欢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用,直至欢欢能独立生活为止。但抚养费支付应为保证子女的正常生活需要,而本案中方盛与林秋所签订之抚养协议,其所约定的抚养费数额超过未成年人之一般生活需要,并可能损害欢欢合法婚姻配偶及婚生子女的利益,故该约定应为无效。但原审法院判决确定方盛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过低,本院酌情确定由方盛每月支付欢欢抚养费30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本判决亦不妨碍欢欢在将来有必要时提出增加抚养费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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