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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恋人更易有购房纠纷 两个案例看分手时如何分房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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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房是我的 张叶 绘

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的出台,使得房产之争成为离婚案件的绝对焦点,其实不仅已婚男女有房产烦恼,未婚恋人也常为房产起纷争。记者从南京一些基层法院了解到,相比于已婚男女,同居恋人更容易因为购房发生纠纷,而且发生纠纷后解决难度也更大。记者从法院选取了一批已经判决的典型案例,希望给读者以启示。

案例一

一起签约购房,办贷时男方放弃购买权

张辉和刘珏原本是一对恋人,毕业后便在一起居住。2007年初,两人征得双方家长同意,预备购房结婚。不久,他们在江宁区看中一套商品房,并以两人名义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总价63万,购房前,张辉支付了1万元定金和7万元预付款,签约当天,两人又一起付了12万元房款。按照合同,剩余43万元房款由两人一起向银行申请贷款。

然而,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时,却发现张辉有不良信用记录,无法申请贷款。为不影响买房,张辉出具了一份“放弃房屋购买权”的书面声明,刘珏也跟开发商签订了补充协议,将预购人一栏中张辉的名字删除。之后,刘珏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了贷款,并按期偿还。

然而,房屋还没交付,两人的感情就走到了尽头。2009年,张辉提出分手,并且很快找到新女友,投入了新生活。也许是因为房子还没产权证,抑或是感觉对不起刘珏,当时,张辉没有提出分割房产。转眼到了2010年,刘珏拿到房子并取得了房产证。她不愿住进这套让她伤心的房子,于是一拿到房产证就转手卖了房。

等到消息传到张辉那里,张辉要求分割售房款,刘珏却说这房子是她一人的,跟张辉没关系,只同意返还1万元购房定金。协商无果后,张辉告到了法院。

审理过程中,张辉表示,讼争房产是他跟刘珏一起看中的,后来他不仅参与了签订合同,也参与了付首付款和还贷款,尽管在此期间,他为了方便贷款作出“放弃房屋购买权”的声明,但这并不改变他是实际购房人的事实。现在房屋已经出售,他要求刘珏返还他支付的购房款合计15万元,并补偿增值利润15万元。

刘珏坚决不同意,在她看来,张辉既已放弃房屋购买权,这套房屋就跟他没了任何关系。她只同意按照债务关系返还张辉支付的房款。

法院判决:

产权归女方,男方索回房款

玄武法院认为,张辉在购房过程中已经明确放弃购买该房屋产权,并且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刘珏一人名下,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该房屋归刘珏一人所有,房屋出售后产生的增值利润,理所当然也归刘珏个人所有。但是张辉先前支付的购房款,只要有证据支持,刘珏都应当予以返还。经查,张辉主张的购房款中有据可查的有13万元,法院判决刘珏返还这笔钱,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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