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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两年后,企业才与职工补签合同,员工一气之下,开了张假病假条不上班,老板发现后与其解除合同。现在,员工能否以单位曾与他补签合同为由,申诉企业非法解除合同呢?
开假病假条被解约
昨天,某国企职工张先生致电本报,2005年他进入这家企业工作,2007年市劳动局到单位检查发现张先生没有劳动合同。情急之下,领导让张先生补签了一份2005年至2007年的劳动合同,并告诉他,如果不补签就解除劳动关系,张先生立即签了字。后来,公司又与他签了一份至2011年2月份到期的合同。
因为对领导的做法不满,张先生弄了张假病假条,从2010年8月开始休假不上班。2010年12月底,假假条的事被领导发现后,企业与张先生解除了劳动合同,张先生则认为领导有错在先,企业不应与他解除合同。
补合同与被辞退无关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对此,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劳动人事部严小虎表示,这两件事性质不同,并无关联。首先,单位事后补签合同,单位存在过错。如果当时张先生提起诉讼,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单位要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处罚。
现在诉讼期已过了一年,如果补签合同日期是2005年,存在一定举证难度。即使证明企业倒签合同存在过错,企业也只承担他应有的处罚,和张先生被解除合同没有关系。
其次,员工开假病假条无故旷工,这是员工的过错,应该承担单位的相应处罚。这是两件事,双方过错不能搅在一起,不能因为企业倒签合同起诉单位解除合同属非法,不存在因果关系。
此外,北京市隆平律师事务所马颖秋律师补充说,劳动合同可以补签,但是导致企业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张先生开假病假条无故旷工,单位可以以公司的规章制度为由与他解除合同,但是,如果单位并没有相关旷工就开除的制度,张先生可以以此为由要求单位撤销对他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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