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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4)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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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义务。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产,抵押财产由乙方提前处分,以所获价款优先受偿。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抵押财产。 

A.主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到,借款人未依约偿还借款本息或所延期限届满仍不能偿还借款本息;或 
B.借款人被宣告解散、破产;或 
C.借款人死亡而无继承人履行合同 

处理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和费用的,乙方有权另行追索;价款偿还贷款本息还有余的,乙方应退还给甲方。 

第十一条 主合同借款人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的,抵押权终止。经抵押登记的财 
产,乙方应偕同甲方到登记机关办理核销登记。 

第十二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条款自然有效。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因甲方保管不善,造成抵押财产毁损,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恢复抵押财产原状,或提供经乙方认可的抵押财产。 

(2)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规定,擅自处分抵押财产的,乙方视情况要求甲方恢复原状,并提前收回主合同项下贷款,并可要求甲方支付贷款总额_____%的违约金。 

(3)甲方隐瞒抵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经设定过抵押权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 

(4)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二条规定,应向对方支付主合同项下贷款总额_____%的违约金。 

(5)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抵押人同意,变更主合同条款或转让主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的,甲方可自行解除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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