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比之下,在日本、英国和德国这些传统社会中注册资金门槛要远低于中国内地,但远高于美国。虽然在德国和英国这一门槛并非高不可越,但至少可从一个方面看到这些传统社会与美国的差别:前者可能更趋向于保留各种可维系现存社会阶层的制度机制,平民永远是平民、贵族尽可能永远是贵族;而美国更愿意在制度机制设计上排除障碍,使每个人有同样的机会创业致富。
中国内地的公司注册资金要求这么高,其实效如何呢?从公司运作层面讲,尽管初始注册资金可以很高,甚至可以把底线上升到10亿元,但在公司开始运作后,这10亿元资金也可以在一夜间“蒸发掉”。一方面《公司法》要求新成立的公司至少有1000万元注册资金,另一方面又允许净资产为负的上市公司与国营企业继续运作、继续从银行得到贷款。换句话说,在你想成为股份有限公司时,你必须要证明你能拿出来1000万元(至于你的业务需不需这么多钱并不相干),但是在你过了这一门槛、开始运营之后,即使你立即把这钱都赔了,你的企业照样可以按股份有限公司运作。这种矛盾令人费解。
关于对行业准入、市场准入的行政管制,经济学中大致有两种不同的理论。第一种是皮古(Pigou)于1938年提出的“帮手”(helpinghand)理论,即无管制的市场时常会出现失败,>比如会形成垄断、过多的污染、上市公司会欺诈中小股东等。因此,行政部门通过行业准入许可审查,可代表公众把“不合格”、“不可靠”的人排除在外。一旦某创业者、企业得到行政部门的审批许可,他们就可为社会提供产品或服务,社会也应当给他们以信任。因此,政府行政是给社会提供帮助,是一只“帮手”。按照“帮手”理论,行政管制越多,给社会带来的效益就越多。
以公司注册资金为例,之所以新成立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至少要有1000万元注册资金,可能是考虑到如果一人没钱也能成立股份有限公司,那么不是会有人专门通过设立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来借债、等把钱用完后再利用“有限责任”申请破产保护来逃债吗?因此,通过设立高额的初始注册资金,行政部门帮助银行和其他未来的债权人把那些“不合格”的借债(法)人早早排除在外,使之无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身份借债。这等于是提前帮助银行、代替银行作了“一刀切”。当然,前面讲过,这种安排的实际效果可能是零,其负作用反而是阻止了许多创业者。
第二种是“抓手”(grabbinghand)理论,也就是这些年常讲的“寻租”理论。这一理论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是按照斯蒂格勒(Stigler)1971年的论述,行政管制是为行业的垄断企业而存在的,已占据垄断地位的企业不愿意新手挤入而降低其既得利益。有了行政管制带来的壁垒,这些行业垄断可继续保留其管制“租金”。另一方面,按照Shleifer和Vishny两教授1993年的论述,行政部门之所以很热心设立各种准入许可和其它管制,是因为这些许可申请和审批过程以及对可能的违规行为的调查过程给掌权人提供了“寻租”的机会。这两位学者把行政部门的存在比作高速公路上的收费站,每次车辆来往都要收费。也就是说,从社会角度看,100公里的高速公路上或许一、两个收费站足够了,但实际上并不会如此,公路经过的每个村、每个镇可能都要设自己的收费站,都要“伸手抓一把”,从而产生对社会最糟糕的结局。
这两种理论到底哪一种更符合现实?那些行政审批时间越长、行政掌握的“质量关”越多的国家里,产品和服务“质量”越差,假冒伪劣产品越多,市场上的诚信越缺,银行呆账越多。既然行政管制后也还是如此,那么何必要这些壁垒呢?多国的经历表明,这些壁垒不仅没带来设想中的种种好处,反而创造了更多“寻租”机会,妨碍了人们创业。
在中国内地,民营创业的政策壁垒与行政歧视众多,这是一种历史事实。我们可能认为今天之所以要保留它们,是因为在中国“诚信缺乏”等等,所以不能随便让“不合格”的人进入这样那样的行业,行政部门必须通过行政审批把好“质量关”。虽然这种看法和作法是出于良好的愿望,但实际效果可能是反而促长了诚信的进一步缺乏,因为当这种行政“质量关”变成了更多的“寻租场”时,谁还能把其他人和机构的承诺当真呢?
上一篇 : 北大教授为茅台发布会言论道歉
下一篇 : 烤箱 烤箱和微波炉的主要用途和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