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租金于应交年度的年后30日内,由银行划拨,一次付清。
第十二条 出租人为了本厂发展需要,将租金收入返回承租人,作为扩大生产的资金,应当相应增加租金。承租人应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承租人对租赁的固定资产,应提取不低于____%的折旧基金和____%的大修理基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本厂租赁经营前的债务,由出租人清偿。
第十五条 承租人用个人所得对本厂投资,产权归承租人所有,租赁期满后,可以带走,也可以折价给下一个承租人。
第三章 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承租人的权利
1.承租人是本厂租赁经营期间的法定代表人和当然厂长。合伙租赁的承租代表人为法人代表和副厂长。
2.承租人对租赁的财产有完全的使用权。
3.承租人对本厂的经营有完全的自主权。
4.承租人对本厂经营管理有机构设置权;人事任免权;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权;奖惩、招用和辞退职工权。
5.自选工资形式、自定工资标准和资金分配权。
6.本厂纳税后剩余的利润,由承租人自主支配,分配的办法,承租人可以和职工商量决定。
7.承租人从租赁之月开始,停发工资、奖金,但保留原工资级别,并享受国家统一的晋级权。档案工资允许计入成本。
8.承租人在租赁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的劳保福利待遇和公费医疗待遇。
9.承租人对租赁的设备中闲置无用、技术性能落后的旧设备,可以提出处理意见,经出租人同意,办理手续,进行更新改造。
第十七条 承租人的义务
1.承租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各种税、费和统筹基金,其中包括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2.承租人必须近期如数缴纳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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