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 计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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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运到期限(或约定) │ ├─┴─┼─┤
│ │托运人 │总 计│ │
├─┬──────────────┤(公章) 月 日 ├──┬┴─┤
│特│ │ │核算│ │
│约│ │ │员 │ │
│事│ ├───────────┼──┼──┤
│项│ │承运日期 │复核│ │
│ │ │起运港承运人章 │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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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此货物运单主要适用于江、海干线和跨省运输的水路货物运输。
2.水路货物运单、货票一式6份,顺序如下:
第一份:货票(起运港存查联)。
第二份:货票(解缴联)起运港→航运企业。
第三份:货票(货运人收据联)起运港→托运人。
第四份:货票(船舶存查联)起运港→船舶。
第五份:货票(收货人存查联)起运港→船舶→到达港→收货人。
第六份:货物运单(提货凭证)起运港→船舶→到达港→收货人→到达港存。
3.除另有规定者外,属于港航分管的水路运输企业,由航运企业自行与托运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的,均使用航运企业台头的水路货物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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