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乙方应按本合同附件2规定的交付内容和时间,在北京机场交付技术文件,经CAAC交给(中国 公司,地址:中国北京 大街 号) 收。
5.2 纽约机场空运单印戳日期为技术文件的实际交付日期的凭证,甲方将带有到达日期印戳的空运提单影印件一份寄给乙方。
5.3 在技术文件发运后48小时内,乙方应将合同号、空运提单号、项号、件数、重量、班机号和预计抵达日期用电报或电传通知甲方。同时将空运提单和技术文件详细清单一式两份航寄给甲方。
5.4 如技术文件在空运中丢失损坏,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不超过30天内,补寄给甲方有关文件。
5.5 交付技术文件应具有适合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雨、防潮的坚固包装。
5.6 每包技术文件的包装封面上,应以英文标明下述内容:
A.合同号;
B.收货人;
C.目的地;
D.唛头;
E.重量(公斤);
F.箱号件号;
G.收货人代号。
5.7 包装箱内附有详细技术文件清单两份,标明下述内容:
A.项目编号;
B.项目名称;
C.页数和总页数;
D.所包括的图号。
第六章 改编修改和改进
6.1 改编
6.1.1 如果乙方提供的技术文件,不适用于甲方实际的生产条件(如设计标准、材料、设备的生产条件及其他条件等),乙方将协助甲方对技术文件进行改编,以适应甲方的生产条件,并由乙方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但这种改编必须从技术的角度是可以接受的,且又不降低合同产品的质量。
6.1.2 为了协助甲方所需的改编,乙方提供最多为 个工程师周的协助,在甲方工厂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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