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3)计划内项目应填写国务院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市(县)级计划,不属于上述计划的项目此栏划(/)表示。
(4)标的技术的内容、形式应当填写清楚、具体、准确,包括开发项目应达到的技术经济指标、开发目的、使用范围及效益情况、成果提交方式及数量。
提交开发成果可采取下列形式:①产品设计、工艺规程、材料配方和其他图纸、论文、报告等技术文件;②磁盘、磁带、计算机软件;③动物或植物新品种、微生物菌种;④样品、样机;⑤成套技术设备。
(5)研究开发计划。包括当事人各方实施开发项目的阶段进度,各个阶段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达到的目标和完成的期限等。
(6)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条款,应当根据双方的需要约定,包括当事人各方情报和资料保密义务的内容、期限和泄漏技术秘密应承担的责任。双方可以约定,不论本合同是否变更、解除、终止,本条款均有效。
(7)合同如果是通过中介机构介绍签订的,应将中介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定金财产抵押及担保的,应将给付定金、财产抵押及担保手续的复印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8)委托代理人签订本合同书时,应出具委托证书。
(9)本合同书中,凡是当事人约定认为无需填写的条款,在该条款填写的空白处划(/)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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