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若投保人在保险缴费期内,因意外事故死亡,或在保险单生效日起180天后,因疾病身故,被保险人可免缴纳未缴尚未缴付的保险费,本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12岁至22岁期间,按合同约定每少领500元给付金时,还可增养老金的月领标准,增加标准详见附表三。
第四章 除外责任
第六条:对下列情事之一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 被保险人犯罪、吸毒、殴斗、醉酒、自杀;
(三) 战争、军事行动及动乱;
(四) 核辐射、核污染;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其他违章驾驶;
(六) 被保险人患有性病、爱滋病;
(七)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项。
发生以上第(一)类情况,本公司不退还所缴的保险费,其它情况本公司按退保处理。
第五章 保险合同生效
第七条 本保险合同自投保人支付第一期保险费,并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开始生效,开始生效 日期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第六章 保险期限
第八条:本保险的保险期限分别为保险缴费期、约定保险金领取期及终身保障期:
(一) 缴费期:从第一次缴纳保险费时起至二十二周风韵 合同生效对应日前一天止。
(二) 领取期:自被保险人年满十二岁合同生效对应日起至终身,分别有初中、高中教育金领取期、大学教育金领取期,婚嫁金领取期、父母祝寿金领取期和养老金领取期五种,供投保人选择投保(12岁、13岁、14岁投保的被保险人,无初中教育金)。
(三) 终身保障期: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第七章 保险费
第九条 本保险的保险费,采取年缴保费方式,按份及投保人选择的费率档次,分别计算(详见附表二)。每期保险费的缴费期限为生效日每年所对应月的1号至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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