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资讯范文大全合同范本中国抽纱公司上海进出口公司诉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

中国抽纱公司上海进出口公司诉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12-27

浏览量:    



综上所述,原告抽纱公司诉请被告保险公司赔偿,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据此,上海海事法院于2000年1月19日判决:

被告保险公司向原告抽纱公司赔偿损失450431.49美元及其利息。从抽纱公司申请赔偿后60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美元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856.08元,由被告保险公司负担26941.99元,原告抽纱公司负担5914.09元。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理由是:在涉案保险单中,没有“偷窃、提货不着险”的文字表述,将“偷窃、提货不着险”认定为本案投保险种,没有事实根据。涉案货物损失发生在仓至仓保险责任期满后,保险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上诉人未提供责任方关于提货不着的证明,根据规定不应理赔。被上诉人投保的一切险,系指被保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损失,不能包括承运人无单放货。据此,请求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抽纱公司答辩称:一切险中包括“偷窃、提货不着险”在内的11种附加险,有上诉人保险公司编制的《主要险种条款汇编》一书佐证。被上诉人持有全程正本提单,是惟一合法的提货人。被上诉人在目的港提不到货物,有权向上诉人提出索赔。仓至仓是指启运仓库至合法收货人的仓库,在此期间被上诉人提货不着,属于保险责任期间内的保险事故。提货不着不仅指由于自然灾害导致货物的损坏或灭失,而且还包括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坏或灭失。对提单持有人来说,这两种情况均属外来原因所致。上诉人的上诉无理,应当驳回。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除确认了一审认定的全部事实以外,还查明:根据上诉人保险公司在《主要险种条款汇编》一书中的解释,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包括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其中有“偷窃、提货不着险”。

上一篇 : 北大教授为茅台发布会言论道歉             下一篇 : 烤箱 烤箱和微波炉的主要用途和区别

版权声明:

  1.华商贸易网转载作品均注明出处,本网未注明出处和转载的,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 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2.如转载作品侵犯作者署名权,或有其他诸如版权、肖像权、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伤害,并非本网故意为之,在接到相关权利人通知后将立即加以更正。联系邮箱:me@lm263.com

 

 

网站首页 | 行业资讯 | 投资理财 | 企业管理 | 成功励志 | 市场营销 | 范文大全 | 智慧人生 | 创业指南 | 贸易宝典 | 百科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