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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抽纱公司上海进出口公司诉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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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虽然本案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约定承保“偷窃、提货不着险”,但对承运人无单放货造成的提货不着,上诉人保险公司可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判从字义上对“偷窃、提货不着险”作出的解释,不符合保险合同只对外来原因造成的风险给予赔偿的本意,不当地扩大了保险人的义务。保险公司此一上诉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原审判决不当,应予纠正。据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20日判决:

一、撤销第一审民事判决。

二、对被上诉人抽纱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65712.16元,均由被上诉人抽纱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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