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按照有关规定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2. 审议决定住宅维修基金和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使用;
3. 采用公开招标或其他方式,聘请物业管理公司对住宅区进行牧业管理并与其签订委托管理合同;
4. 审查物业管理公司上年对本住宅区的管理计划完成情况及其费用决算报告;
5. 审议物业管理公司制订的对本住宅区的年度管理计划,住宅区配套工程和重大的维修工程项目;
6. 审查并决定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费标准;
7. 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对本住宅区的牧业管理工作;
8. 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前款的第3、5、6项规定的事项,必须经业主大会批准。
第七条 本住宅区的公用设施专用基金、住宅维修基金和管理服务费的收支帐目,管委会应每三个月到少公布一次,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八条 下列人员经管委会决定产经业主大会批准后要获得适当津贴;
1. 管委会主任;
2. 管委会执行秘书;
3. 业主选举的楼长;
4. 管委会同意的其他人士。
第三章 管委会会议
第九条 管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如开一次。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提议或主任、副主任二人以上认为有必要并书面呈述议题时,可召开管委会特别会议。
第十条 管委会会议的如开提前七天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们委员。委员因事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表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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