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资讯范文大全合同范本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12-27

浏览量:    



    帐 号: 帐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咨询人的义务

    第四条 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上一篇 : 独立电商或将是电子商务的新未来             下一篇 : 板栗 “6个栗子等于1碗饭” 板栗吃多了易发

版权声明:

  1.华商贸易网转载作品均注明出处,本网未注明出处和转载的,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 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2.如转载作品侵犯作者署名权,或有其他诸如版权、肖像权、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伤害,并非本网故意为之,在接到相关权利人通知后将立即加以更正。联系邮箱:me@lm263.com

 

 

网站首页 | 行业资讯 | 投资理财 | 企业管理 | 成功励志 | 市场营销 | 范文大全 | 智慧人生 | 创业指南 | 贸易宝典 | 百科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