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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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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

    第二十八条 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

    第二十九条 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十条 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

    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二条 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

    第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指以下服务类别的咨询业务:

    (A类)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

    (B类)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审核;

    (C类)建设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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