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安置房屋的标准
1.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安置房屋,其建造标准应当符合___颁发的___标准;
2.建造质量应当符合___;
3.房屋内应当有以下设施
(I)
(2)
(3)
(4)
(5)
第五条 拆迁安置房屋产权
(一)乙方被安置房屋的产权属于___
乙方应与___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交纳民租及其他费用。
(二)乙方被安置房屋的产权属于______
甲、乙双方应另行签订___买卖合同,持该合同办理房屋产权签订手续,该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的约束力。
第六条 房屋拆迁补助
甲方支付乙方搬家补助费___元;临时过渡费(含交能补助、供暖补助等)___元;转学补助费___元;提前搬家奖励费___元;其他补助费___元,共计人民币___元。
第七条 被拆迁房屋补偿
甲方对被拆除房屋的产权人按以下方式进行补偿
1.作价补偿。
被拆迁房屋___间,建筑面积___平方米,按每平方米___元作价补偿,甲方支付乙方拆迁补偿费___元、本合同签订后,由乙方负责办理被拆除房屋产权注销手续。
2、产权调换。
甲方以___地点,___房屋,___间,___平方米,补偿乙方;
乙方需支付:
(1)结构差价___元;
(2)面积差价___元;
(3)房屋成新差价___元。
第八条 乙方在___年___月___日前应将原住房腾空,并交甲方拆除。
第九条 乙方私自搭建的违章建筑或附属设施应在___年___月___日前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甲方有权拆除。
第十条 乙方安置属于临时过渡的,应在收到甲方正式安置通知___日内迁入安置住房内。逾期不搬迁的,不再享受各种补助费,并每逾期一天罚款___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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