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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地产经纪合同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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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甲、乙双方商定,乙方履行本合同第二条各房地产经纪事项的服务,必须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同意延期外,逾期视作本合同自行终止。在本合同终止后的__日内,如果委托人直接或间接地与经纪人最初物色的客户成交,那么经纪人有权获得经纪合同中订立的佣金。

第十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签署的补充协议及其它书面的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本合同及补充条款中未约定的事项,应遵循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合同签订后,需要公证的,可按本市公证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公证手续。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合同约定的下列方法之一,进行解决:

1.向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本合同壹式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营业执照号码               营业执照号码

个人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住址/注册地址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传真号码

委托代理人                承办经纪人员

(资格证编号:    )

房地产权证/商品房现(预)售许可证

(证件编号:    )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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