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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地产经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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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本合同签订后,需要公证的,可按本市公证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公证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署生效,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的十天内,由乙方按规定,将本合同交上海市_______区_________县________房地产交易中心(交易管理所)备案。

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合同约定的下列方法之一,进行解决:

1、向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2、向签订合同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

第十七条 本合同壹式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份,上海市_____区_____县________房地产交易中心(交易管理所)__份共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补充条款 -- (粘贴线)

(骑缝章加盖处)

附件一 -- (粘贴线)

(骑缝章加盖处)

附件二 -- (粘贴线)

(骑缝章加盖处)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身份证/营业执照号码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住址/注册地址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承办经纪人员

(资格证编号:       )

一九九    年  月  日于上海

备注栏

甲、乙双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定的本合同 (编号:__________),业已经备案。

经办人:

房地产交易中心(交易管理所)(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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