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特区土地登记发证细则”指一九八八年三月八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登记发证实施细则。
20.“工业村管理规则”指深圳市人民政府为管理工业村而制定的深圳市福田国际工业村暂行管理规定。
21.“不可抗力”指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事件而直接影响合同履行或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
第二章 用地价款之给付
第二条 土地使用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用地者必须在三天以内以支票或现金向市国土局给付用地价款10×即_____港币(HKS)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合同履行时,此定金可以抵作用地价款。(用地者不履行合同时,无权请求退还定金。)
第三条 给付定金后的用地价款余额,用地者必须于签订土地使用合同之日起九十天内一次付清。
第三章 土地登记发证
第四条 土地使用合同签订后并在付清用地价款后,用地者按特区土地登记发证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在十五天内到市国土局办理土地登记。
第四章 界桩定点
第五条 土地使用合同签订后(三十(30))天内,市国土局应会同用地者实地依图验明宗地图所标示坐标各拐点埋设的混凝土界桩。核定面积无误后,双方在宗地图上签字认定。用地者必须妥为保护界桩,不得私自改放。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应及时书面报告市国土局,请求重新埋设,所需费用由用地者支付。
第五章 法律管辖
第六条 用地者及其受让人在甲地段及下述第八条所述之分地段上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经济特区的法律、法令和有关规定以及工业村管理规定。
第六章 土地利用要求
第七条 甲地段土地之用途必须符合土地使用合同中所述之土地用途。若需要改变土地使用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必须报市国土局审批。用地者在宗地图红线范围内进行开发建设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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