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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补充协议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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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乙方所购房屋只可作为住宅使用,乙方拥有和/或使用该房屋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北京市的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德,维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利益及遵守管理公约规则及管理公司制定的住户守则。未经政府有关部门及物业管理公司同意,乙方不得随意更改其所购房屋的结构、外观、设备设施等,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而因此造成甲方或物业区内其他房屋单位业主或住户的损失亦由乙方负赔偿责任。 

  第十条 房产交易过程中所发生的下列各种税费,由甲、乙双方按下列的规定分别交纳: 

  1.因签署和执有该契约之正本而发生的印花税,由甲、乙双方各自交纳; 
  2.因房产买卖而发生的契税由乙方交纳; 
  3.因房产交易而发生的交易手续费,由甲、乙双方各交纳一半; 
  4.因乙方取得房屋产权和相关土地使用权而发生之登记费、工本费等费用,由乙方交纳; 
  5.因房产买卖而发生的律师费、公证费等法律服务费用由乙方承担; 
  6.其它应交纳而未在此列明之税费,由甲、乙双方按国家之相关规定办理; 
  7.因乙方转让其预购的房屋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与转受让人依政策有关规定予以承担; 
  8.因国家开征及/或收取新的税费而发生的税金或费用,按国家之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如乙方转让其预购的房屋,应在其与转受让人在该契约上背书并办理预售契约转让登记后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第十二条 乙方及转受让人在该契约上背书并经办理预售转让登记后,乙方在该契约及本补充协议中的全部权利义务由转受让人享有和承担。乙方在转让前所应承担而未承担的违约责任,转让后由转受让人向甲方承担。若乙方及转受让人未能按规定办理预售契约转让登记,则视为该转让无效,乙方应继续履行该契约及本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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