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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赃物帮贼销赃 “掩饰犯罪”受惩罚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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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云南网讯近日,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三名罪犯受到应有的惩处。 据介绍,被告人何某、邓

云南网讯近日,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三名罪犯受到应有的惩处。

据介绍,被告人何某、邓某、陈某均系个体驾驶员,长期在一起搞运输,是生意上的伙伴和相处很好的朋友。2010年6月11日,三人驾驶自己的货车从镇雄县为某公司运输煤炭到威信县双河乡海子货场,其中,何某的货车承运的煤炭重量为24.8吨,价值11500余元。

次日凌晨3时许,何某将煤炭运到货场称重过磅后,发现货场无人监督卸煤,便产生将其运输的煤炭非法占有的犯意,于是找到已经卸货尚未离开货场的邓某,提出借用邓某同车型的空车去称重退皮,被告人邓某放不下朋友之情,同意将空车借给何某到地磅房称重退车皮和结算运费,并帮助将何某未卸煤的货车开出货场。陈某在卸货后,驾车追上何、邓二人,何某要其帮助联系买主,陈某明知何某货车上的煤系从海子货场盗出,仍积极帮助何某联系买主,介绍以前曾与其一起运输煤炭的熊某以7800元之价予以购买。案发后,被告人何某赔偿了货主损失18648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被告人邓某,趁货场工作人员不备之机,采用欺诈手段将其已过磅交付给货场的承运货物盗走,数额巨大,被告人何某、邓某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某明知何某将承运的煤采用非法手段占有,仍积极帮助联系买主,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本案三被告人均系初犯、偶犯,在法庭上均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且被告人何某已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根据三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予以从宽判处何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23000元;邓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罚金15000元;陈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罚金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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