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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金融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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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常务董事会组成 

董事会设常务董事会,由中方和丁方各委派两名董事组成,在董事会休会期间,除第十三条第1、7、8和13项外可由常务董事会代行董事会职权。由董事长或其委托的一位常务董事召集常务董事会会议。常务董事会的决议不得与董事会决议相抵触。 

第五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 银行行政管理体制 

银行的行政管理,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裁、总经理负责制。 

第十七条 总裁、执行副总裁 

银行设总裁一人,执行副总裁一人,是银行的主要行政负责人。贯彻执行董事会和常务董事会各项决议,负责协调、监督银行及其各分支和附属机构的业务活动,研究国际金融市场信息,开拓银行业务。总裁、执行副总裁由丁方和中方推荐,由董事会聘请和解聘。任期均为三年,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 

银行设总经理人一人,副总经理若干人,协助总经理工作。总经理、副总经理由中方和丁方推荐,由董事会聘请和解聘。总经理、副总经理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负责向董事会和总裁、执行副总裁报告,并组织领导银行在国内办理的日常业务工作。根据上述任务,总经理有权处理下列事项: 

1.代表银行对外接洽业务。 
2.谈判及签署文件。 
3.委任及解雇非董事会委任的职员,并决定其报酬和福利。 
4.起草银行业务条例报经董事会审查批准后贯彻执行。 
5.起草年度业务计划及董事会要求的其他计划,将上述计划报经董事会审批后监督该计划的贯彻执行。 
6.向董事会报告银行业务进度,提出银行行政管理及业务改进的建议。 
7.向董事会报告银行职工人数,薪给等级及提升标准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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