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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汽车制造)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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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合营公司的经营范围 

1.合营公司的主要业务活动如下: 

1.1制造汽车; 
1.2制造发动机; 
1.3制造零部件; 
1.4进口为制造、装配、测试、服务、培训以及辅助业务活动所需的各种货物;
1.5有关法律和法规允许时进口整车; 
1.6在国内销售合营公司所制造的汽车。 
1.7在国内销售维修服务配件; 
1.8出口汽车、零部件、配件、附件和冲压模具; 
1.9售后服务。 

2.为了实现其主要业务,合营公司可以按合营公司章程的规定开展与主要业务有关的任何其他活动。 

第四条 车型范围、数量和生产能力 

1.合营公司在建立后最初_____年(以下称为“第一阶段”)内制造轿车。有关要制造的轿车及其制造的具体细节应在合营公司和甲方将要签订的技术转让协议中商定。以后,合营公司将制造由甲方或其附属公司所开发的其他车型。制造上述车型也应在技术转让协议中予以规定。 

2.在第一阶段,合营公司应具有以下装配制造能力; 

汽车厂 有冲压车间、拼装车间、油漆车间和总装车间,生产能力为_____班年产_____辆,包括配件; 

发动机厂 发动机制造是指生产_____发动机,其制造设备的生产能力年度_____台,其中每年至少应有_____台装配成_____发动机,以满足在中国销售的轿车对发动机的需要。 

3.汽车厂和发动机厂投产时间按时间进度表。 

4.乙方保证购买合营公司生产的_____轿车数量如下:(略) 

如果需求量高于上述数量,合营公司将要求中国有关部门对进口散装车所需的外汇予以支持,并从国内提供足够的原材料、零部件和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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